
朗读
各中队、科室,指挥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现对《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金婺综执〔2023〕6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docx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2日
11330702MB1021858T/2025-53150
其他
无特定对象
通知
关于废止《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婺城区综合执法局
金婺综执〔2025〕4号
2025-05-22
主动公开
GWCD56-2025-0001
有效
朗读
各中队、科室,指挥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现对《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金婺综执〔2023〕6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docx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