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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拟废止《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金婺综执〔2023〕6号)(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金华市婺城区综合指导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
附件:
1.《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金婺综执〔2023〕6号).pdf
2.关于废止《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docx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501号;
电子邮箱:wczfj1015@163.com;
联系人:张泽浩;联系电话:0579-8202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