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要求,现将《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废止。
一、《清单》包含教育(9项)、公安(7项)、民政(24项)、人力社保(7项)、建设(44项)、水利(13项)、农业农村(30项)、林业(15项)、文化和旅游(14项)、广电(1项)、地震(1项)、生态环境(4项)、消防救援(7项)13个领域共176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现全部予以废止。
二、《清单》废止后,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但仍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
三、《清单》废止后,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省、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应当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定相应清单的,按照清单规定执行。”之规定,省和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内容可以从其规定。
四、《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金婺综执〔2023〕6号)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张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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