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禁猎期
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因科研、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拟猎捕单位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可进行猎捕。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禁用猎捕工具
禁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炸物、生物诱捕、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铁夹)、地枪(地弓)、排铳、刀具、网具、弓弩、弹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三、禁用猎捕方法
禁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辅助猎捕、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声控诱捕、电击电捕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方法猎捕。因科研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82360340、89163886。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4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