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第二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近年来,婺城区行政范围内发生多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以外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案件,该法条第二款明确了“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为加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本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施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解决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依据问题。通告以全面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为重点,结合本区实际,明确制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依法完善本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总体目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两决定”,规定“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经林业、公安部门审批可以组织猎捕活动,并明确规定本辖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2.实施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原则;坚持健全法制、严格执法的原则。
3.主要任务: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体系,重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提高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叶锋,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副站长(0579-8236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