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新狮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为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畜禽养殖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定额制实施,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上级任务要求安排我区每年商品有机肥补助推广任务,重点在粮食,一年生经济作物,非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的经济作物、木本油料及月季、杜鹃、茶花、百合等精品花卉上推广应用,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不得用于苗木生产(精品花卉除外)。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1.补助对象:从事农作物生产的规模种植主体(含专业合作社、特色产业专业村、产业联盟)、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国有农林场、保障型蔬菜基地以及木本油料的规模种植主体。
2.补助标准:种植水稻和稻药、稻麦、稻菜轮作的补助400元/吨,其它农作物补助300元/吨。生态功能涵养区内种植农作物的补助400元/吨(其中木本油料补助300元/吨)。
种植主体应用实行自愿原则,各乡镇、街道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作统一分配。商品有机肥每亩补贴量不超过2吨。当年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或相同类别肥料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供肥企业
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各项指标达到《有机肥料》(NY/T525-2021)要求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均可列为供肥企业。区农业农村局在婺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按照公告内容要求均可报名。
四、购肥及补贴流程
(一)主体申报
符合条件的主体提出需肥申请,填写《婺城区 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申请数量5吨以上),各乡镇(街道)需对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包括种植作物、种植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涉及生态功能涵养区和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等),乡镇(街道)经办人或分管领导需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凭身份证复印件、市民卡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账号复印件)、租田协议、肥料款银行转账凭证(国有农林场可先交差价,待补贴资金下达后再付尾款)报区农业农村局,区植物保护和耕肥管理站负责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肥料供应
区植物保护和耕肥管理站核定供肥数量,向供肥企业开具《商品有机肥供肥通知单》,供肥企业要服从管理,每批供货应告知区植物保护和耕肥管理站。供肥企业在运肥过程中做好销售记录,并及时将肥料运送到用肥地点,乡镇(街道)做好有机肥数量核查,并督促用肥主体及时施用到田。区植物保护和耕肥管理站需随机进行现场抽查,做到抽查比例不低于运肥总量的10%。
(三)审核公示与资金拨付
供肥完成后,申请主体及时将供肥通知单、销售出库单、购肥发票、现场照片、用肥地点所在村公示照片等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公示无异议的供肥数量汇总公示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复核相关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通过申请表上预留的银行账号(个人需用“一卡通”账号)拨付补贴资金。
五、完善工作措施
(一)严控肥料质量
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及时向补贴对象供应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累计供肥50吨时应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取样品送第三方机构检测。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二)规范操作流程
各乡镇(街道)在供肥过程中要加强供肥数量核实,供肥完成后及时开展公示,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和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查验送货单、现场照片、发票、汇款凭证等基础材料,把好审核关。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对补助政策执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督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需加强供肥企业和所供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的监管,依法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商品有机肥产品投诉举报机制。区植物保护和耕肥管理站需做到对供肥企业进行每年至少两次随机抽样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有关规定,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5年10月27日起施行。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方案调整而需要调整本方案的,将按新调整的方案执行。《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管理办法》(婺区农〔2023〕52号)和《关于下达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婺区农〔2023〕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婺城区 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
婺城区 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
| 用肥单位 (或个人)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 工商登记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 ||||
| 作物名称 | 购肥企业 购肥量 | 企业: 
 数量: 吨 | ||
| 应用面积(亩) | 种植地点 | |||
| 单位银行账号 (或市民卡) | ||||
| 申请人承诺 | 
 1.种植作物、面积、购肥数量等信息属实; 2.所购肥料仅用于申请人种植的农作物上,不转卖、倒卖给他人; 3.不用于水产养殖和苗木种植; 4.如弄虚作假,自愿接受三年内取消补贴资格。 
 申请人: (手印或公章) 年 月 日 | |||
| 承包地所在村 审核意见 | ||||
| 乡(镇、街道) 意见 | 是否生态功能涵养区 ; 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 亩、永久基本农田 亩; 是否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 ; 是否同意申报 。 
 经办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 |||
| 区植物保护和 耕肥管理站 意见 | ||||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区植物保护和耕肥管理站各存一份。
2.一年生作物与多年生作物需分别填写面积。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