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相关部门:
《婺城区工业用地有机更新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经济商务局
2024年12月27日
婺城区工业用地有机更新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工业有机更新范围内的宗地工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承租工业企业。
二、企业评分办法
工业企业评分依据以下标准给予赋分:
1.运用工业企业最近三年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按年分别对应赋分。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分别对应赋分100分、80 分、40 分、0 分;三年内取得土地证,未参加考核评价的,每年赋分为40分。
2.符合婺城区“2+3”产业,即汽摩配、五金工量具、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产业,给予加分40分。
3.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婺城区范围内龙头企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配套的,给予加分40分。
4.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科技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制造(品字标企业)、市政府质量奖,给予加分50分;市政府质量创新奖、区政府质量奖给予企业加分40分;区政府质量创新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加分30分;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加分15分。本项以最高荣誉得分给予赋分,不累计加分。
5.近三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控制目标30%(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33)且年综合能源消费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给予加30分。近两年通过技改项目,每年节能量达1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给予加15分。
工业企业评分由区经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审定。
三、实施方式及要求
依据工业企业赋分和产值等情况,经工业企业提出申请,按以下标准分别予以工业用地供给、标准厂房(小微园)方式供给。
(一)工业用地供给类,根据工业企业评分办法赋分和产值等情况,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赋分240分以上(含240分)且上年度(指自然年度,下同)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或亩均产值达到150万元(含)/亩以上--300万元(含)/以下,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证载土地面积。
2.工业企业赋分270分以上(含270分)且上年度产值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或亩均产值达到300万元(含)/亩以上,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证载土地面积的1.2倍。
3.工业企业赋分300分以上(含300分)的且上年度产值达到6000万元(含)以上的,或亩均产值达到450万元(含)/亩以上,供地面积结合“2345”投资协议与企业实际需求综合确定。
(二)标准厂房类(小微园),根据工业企业评分办法赋分和产值等情况给予标准厂房供给,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工业企业赋分150分以上(含150分)。
(2)赋分150分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
1.工业企业厂房供给基准面积:以合法建筑面积(含认定部分建筑面积)为基准面积,按赋分情况予以对应分档供给:(1)企业赋分之和在 150-179 分、180-209分、210-239分、240分以上,供给建筑面积上限分别不超过基准面积的60%、80%、100%、120%;(2)赋分之和在150分以下的规上企业,供给建筑面积上限不超过基准面积的60%;(3)符合工业用地供给企业选择厂房供给的,供给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基准面积的200%。
2.工业企业因生产工艺、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要求的,依申请经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定制厂房。
3.标准厂房供给最小单元1000平方米,供给基准面积大于供给单元面积50%以上,允许再选择一个基本单元“凑间”供给,该“凑间”单元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四、监管机制
1.工业用地供给企业需签订《金华市区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原则上根据“2345”要求,结合企业近三年产值、税收情况,严格把关供地面积,并纳入婺城区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2.标准厂房供给类企业需签订《婺城区小微园厂房租(售)合同》,原则上根据“2345”要求落实到每平方米厂房上的产值、税收要求,结合企业近三年产值、税收情况,严格把关租售面积,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小微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备注:“2345”指“2”为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3”为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4”为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5”为亩均产出不低于5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产值、营业收入、亩均税收分别以统计、税务、亩均评价提供的数据口径为准。
(二)鼓励符合供地企业间合并重整,做大做强。
(三)企业供地最小面积原则上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的原则上采用标准厂房供给。
(四)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属地政府签定初核意见后上报区经商局审核,经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同意后实施。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二)本指导意见由区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1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