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要求,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了《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清单》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仍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
二、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温馨提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执法人员将具体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上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整改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三、《清单》中的事项需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则应依法查处。
四、符合《清单》适用条件,上级及业务主管部门另有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内容可以从其规定。
五、本《清单》自2023年8月20起施行。
附件:1.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流程图
3.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8日
附件1.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