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184P/2022-48725

  • 主题分类:

    扶贫

  • 服务对象:

    低收入者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字号:

    婺区农〔2022〕111号

  • 成文日期:

    2022-10-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GWCD 65-2022-0007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2-21 16:38:45 来源: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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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狮街道办事处、区机关有关部门,区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金华市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金华市婺城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12日



    金华市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金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婺城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各银行机构共同落实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每月向放贷银行提供和更新低收入农户名单;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配合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

    (三)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项目指导与咨询工作;做好与区农业农村局、银行机构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

    (四)乡镇(街道)。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负责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情况的审核把关;支持并帮助放贷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和到期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加强对贷款项目进展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低收入农户贴息贷款档案管理,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五)放贷银行。低收入农户自主选择放贷银行,放贷银行负责评定低收入农户的信用额度,严格落实基准利率,推动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负责评定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授信额度;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收回;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计算、发放工作;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逾期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定期通报、限期整改。

     

    第三章 贷款对象、用途、方式

    第四条 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对象为我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低收入农户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其原有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低收入农户贷款贴息支持,以保证政策连续性,促进其稳定增收。

    第五条 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包括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不能用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六条 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经办银行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  

    第七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各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每户3-30万元(含),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内。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所需金额申请贷款。

    第八条 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对10万元(含)以下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0万元(含)以下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利率可按照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鼓励银行机构以优惠利率放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九条 贴息补助标准。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计算公式为: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

    第十条 贷款风险补偿。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低收入农户,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经办银行协调给予办理贷款展期(贷款逾期部分不享受财政贴息)。对确已发生逾期的贷款损失,经办银行按内部相关规定追缴无果,认定为呆、坏账的,由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同意后从风险补偿金中进行补偿。

    1.婺城区财政局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设定100万元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2.对低收入农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任未偿还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风险补偿金账户和经办银行以5:5的比例进行分担。

    3.用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余额后,经办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金追索工作,相关部门须严格保密,避免信用风险扩大,追回的贷款本金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专户。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区财政局开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专项资金来源。

    (一)专项资金。包括省、市、区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专项资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产生的利息用于贴息。贷款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转存。年度补助资金高于当年贴息需求的,可结转并入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年度补助资金低于当年贴息需求的,差额部分可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贴息一般一年兑现一次,每次兑现时经办银行将本结算期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附件1)报送至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汇总贴息资金发放清单,经受益户所在乡镇审核并按规定公示后,将省补助资金通过“省财政厅一卡通平台”发放到扶持对象的“社保卡”(一卡通)。

    区农业农村局将贴息资金发放相关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每月初将上个月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发放情况表》(附件2)和《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回收情况表》(附件3)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经办银行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经办银行将本年度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汇总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经办银行、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年度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洗钱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各银行机构应按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要求,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在应用推广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采取相应的反洗钱风险监控措施。并在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中,应有效落实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天后施行,婺扶贫办〔2021〕1号《金华市婺城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

    2.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发放情况表

    3.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回收情况表

     


    附件1

    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

    填表单位(放贷银行机构):(盖章)                                                  填表单位审批人:

    银行卡号

    姓  名

    贷款

    本金

    贴息贷

    款金额

    贷款

    用途

    贷款起

    始日期

    到期

    日期

    贷款

    利率

    应付利息

    申请贴息金额

    自付利息

    财政局核定贴息金额




























































































    备注:1.贷款用途: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休闲旅游业、家庭工业、电子商务业、其他;

    2.贴息贷款金额: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金额。

    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                                           财政部门复核(盖章)

     

     

    附件2

    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发放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乡镇村

    姓  名

    低收入农

    户档案号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贷款业务号码

    贷款

    本金

    贴息贷

    款金额

    贷款

    用途

    贷款起

    始日期

    到期

    日期

    贷款

    利率




























































































    备注:1.贷款用途: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休闲旅游业、家庭工业、电子商务业、其他;

    2.贴息贷款金额: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金额。

    附件3

    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回收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贷款业务号码

    低收入农

    户档案号

    姓  名

    贷款

    本金

    贴息贷

    款金额

    贷款

    用途

    贷款起

    始日期

    还款

    日期

    是否逾期

    贷款

    利率

    应付

    利息

    贴息

    金额

    自付

    利息



































































































    备注:1.贷款用途: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休闲旅游业、家庭工业、电子商务业、其他;

    2.贴息贷款金额: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