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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金华市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详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婺城区农业农村局(乡村建设指导中心),邮编321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77410174@qq.com。
三、联系电话:0579-82307365
附件:金华市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金华市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金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婺城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金华市成泰农商银行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金华成泰农商银行共同落实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区农业农村局。研究推进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每月向金华成泰农商银行提供和更新低收入农户名单;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配合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
(三)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项目指导与咨询工作;做好与区农业农村局、金华成泰农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
(四)乡镇(街道)。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负责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情况的审核把关;支持并帮助金华成泰农商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和到期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加强对贷款项目进展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低收入农户贴息贷款档案管理,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五)金华成泰农商银行。负责评定低收入农户的信用额度,严格落实基准利率,推动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负责评定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授信额度;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收回;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计算、发放工作;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逾期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定期通报、限期整改。
第三章 贷款对象、用途、方式
第四条 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对象为我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低收入农户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其原有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低收入农户贷款贴息支持,以保证政策连续性,促进其稳定增收。
第五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包括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不能用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六条 贷款方式。对经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贴息标准
第七条 贷款申请。
1.贷款申请。低收入农户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申请,并填写《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申请表》(附件1)。
2.贷款审查。贷款对象审查主要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申请者是否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贷款申请者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还贷资金是否有保障。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金华成泰农商银行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3-30万元(含),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内。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所需金额申请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额度10万元(含)以下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LPR贷款利率执行;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期同档次5年期以上LPR利率执行。
第十条 贴息标准。对低收入农户在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扶贫小额贷款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由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计算公式为: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补偿。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低收入农户,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金华成泰农商银行协调给予办理贷款展期。对确已发生逾期的贷款损失,经金华成泰农商银行按内部相关规定追缴无果,认定为呆、坏账的,由金华成泰农商银行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同意后从风险补偿金中进行补偿。
(1)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额度设定为100万元,拨付至婺城区财政局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2)对低收入农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任未偿还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风险补偿金账户和金华市成泰农商银行以5:5的比例进行分担。
(3)用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余额后,金华成泰农商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金追索工作,相关部门须严格保密,避免信用风险扩大,追回的贷款本金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章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区财政局在金华成泰农商银行开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贷款专项资金来源。贷款专项资金包括:
(一)省、市、区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
(二)贷款专项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专项资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产生的利息用于贴息)。贷款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转存。年度补助资金高于当年贴息需求的,可结转并入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年度补助资金低于当年贴息需求的,差额部分可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贴息一般一年兑现一次,每次兑现时金华成泰银行将本结算期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附件2)报送至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并按规定公示后送财政局复核,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市成泰银行。
区农业农村局将贴息资金发放相关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金华成泰农商银行每月初将上个月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发放情况表》(附件3)和《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回收情况表》(附件4)报送区农业农村局。金华成泰农商银行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金华成泰农商银行根据审定的贴息资金发放清单于5个工作日内将省补助资金代发给扶持对象。
第十七条 每年年末,金华成泰农商银行将本年度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汇总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金华成泰农商银行、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年度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反洗钱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本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要求,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在应用推广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采取相应的反洗钱风险监控措施,具体操作按《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应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体参照按《金华成泰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婺扶贫办〔2021〕1号《金华市婺城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