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 制定背景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婺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2.《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金华市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是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方面的政策明确和落实。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婺城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一)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对象为我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
1. 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 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 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
低收入农户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其原有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低收入农户贷款贴息支持,以保证政策连续性,促进其稳定增收。
(二)贷款用途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包括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不能用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低收入农户自主选择银行。各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3-30万元(含),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内。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所需金额申请贷款。
(四)贴息标准 对低收入农户在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
计算公式为: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
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天后开始生效施行,适用范围为婺城区。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婺城区乡村建设指导中心 施斌
联系电话:0579-82307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