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184P/2023-44368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2-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2-21 16:42:11 来源: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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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 制定背景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婺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发〔20222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2.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发〔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金华市婺城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方面的政策明确和落实。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婺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一)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对象为我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

    1. 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 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 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

    低收入农户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其原有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低收入农户贷款贴息支持,以保证政策连续性,促进其稳定增收。

    (二)贷款用途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包括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不能用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低收入农户自主选择银行。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3-30万元(含)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内。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所需金额申请贷款。

    (四)贴息标准 对低收入农户在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

    计算公式为: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

    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细则自发布之日30天后开始生效施行,适用范围为婺城区。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婺城区乡村建设指导中心 施斌

      联系电话:0579-82307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