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184P/2022-48723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下达《金华市婺城区2022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字号:

    婺区农〔2022〕45号

  • 成文日期:

    2022-05-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GWCD 65-2022-0004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下达《金华市婺城区2022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2-21 16:25:24 来源: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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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狮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畜禽养殖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善婺城区生态环境,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推进化肥定额制实施和配方肥落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婺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应用对象及补助标准

    1)应用对象:重点是粮食,一年生经济作物,非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的经济作物、木本油料、月季、杜鹃、百合、茶花等花卉。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苗木生产。

    2)补助标准:按照婺区政发〔2019〕13号文件有关规定,婺城区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生产的种植户(含专业合作社、产业联盟,种植粮食作物50亩以上、其它作物10亩以上)、家庭农场、种植类农业企业、保障型蔬菜基地及木本油料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每吨补贴400元。生态功能涵养区内种植户种植粮食作物20亩以上、其它农作物5亩以上,每吨补贴500元(补助数量不超过6000吨

    种植主体应用实行自愿原则,各乡镇街道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作统一分配。商品有机肥每亩补贴量不超过2吨,同一田块3年不得超过6吨/亩当年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或相同类别肥料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供肥企业

    按照《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确定2022年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8家。各供肥企业按唯一备案价格销售,用肥农户从备案名录中选择(附件1

    三、购肥及补贴流程

    (一)主体申报

    符合条件的主体提出需肥申请,填写《婺城区2022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申请数量5吨以上,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从备案企业中选择供肥企业,凭身份证复印件、市民卡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账号复印件)、租田协议、肥料款银行转账凭证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二)肥料供应

    乡镇(街道)确定供肥数量后,申请主体凭申请表联系供肥企业购肥。供肥企业做好销售记录,及时将肥料运送到用肥地点,乡镇(街道)做好有机肥数量验收,并督促用肥主体及时施用到田。乡镇对辖区内申请有机肥的面积和数量负责审核,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随机抽查。

    (三)审核公示与资金拨付

    供肥完成后,申请主体及时将销售出库单、购肥发票原件、现场照片、用肥地点所在村公示照片等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供肥数量汇总审核(附件3、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局,一季度申报一次。区农业农村局复核相关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通过申请表上预留的银行账号(个人需用“一卡通”账号)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先到先得,补助总量1.4万吨补完为止。

    四、完善工作措施

    (一)严控肥料质量

    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及时向补贴对象供应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累计供肥50吨时应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取样品送第三方机构检测。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二)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做好申请主体的登记造册审核、公示等工作,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助数量、面积和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查验送货单、现场照片、发票、汇款凭证等基础材料,把好审核关。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对补助政策执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督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三)违约责任

    供货产品出现质量抽检不合格的等问题,按照《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婺城区2022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

          2.婺城区2022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

          3.乡镇月供肥情况汇总表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524


    附件1

    婺城区2022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案价格(元/吨)

    银行账号

    浙江金华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蒋伯康

    13867974638

    580

    中国农业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19660101040018845

    金华市田丰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

    朱江峰

    15988590323

    620

    金华银行江北支行0188990303000734

    金华市惠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倪宽

    13566761903

    620

    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长山分理处201000239136024

    浙江金华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蒋伯康

    13867974638

    510

    中国农业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19660101040018845

    金华市田丰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

    朱江峰

    15988590323

    520

    金华银行江北支行0188990303000734

    金华市惠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倪宽

    13566761903

    520

    金华成泰农商银行婺城支行长山分理处201000239136024

    浙江华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章顺海

    18267006548

    503

    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33001676735053028297

    金华市绿芳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吕琳瑶

    18267099917

    506

    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部1208011009200079776

    金华市余氏生物科技应用有限公司

    盛小华

    13586980010

    510

    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婺城支行1208015009200149420

    金华市绿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徐勇

    13505799108

    510

    金华成泰农商银行营业部201000120829134

    金华市后宗有机肥有限公司

    倪志新

    13605791797

    510

    中国农业银行金华白龙桥支行19610801040009014


    附件2

    婺城区2022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

    用肥单位

    (或个人)


    联系人、电话


    工商登记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作物名称



    购肥厂家及数量

    厂家:


    数量:

    应用面积(亩)



    种植地点


    具体区域

    生态功能涵养区£其它£

    单位银行账号

    (或市民卡)


    申请人承诺

    1.种植作物、面积、购肥数量等信息属实;

    2.所购肥料仅用于申请人种植的农作物上,不转卖、倒卖给他人;

    3.不用于水产养殖和苗木种植;

    4.如弄虚作假,自愿接受三年内取消补贴资格。


    申请人:         (手印或公章)

             

    承包地所在村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

    意见

    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亩、永久基本农田亩;

    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

    同意吨。


    经办人(签字)             (章)

           

    备注:1.此表一式份,申请人、乡镇(街道)、区植保耕肥站各存一份。

            2.一年生作物与多年生作物需分别填写面积。


    附件3

    乡镇月供肥情况汇总表

    序号

    用肥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用肥地址

    种植作物

    面积(亩)

    供肥数量(吨)

    供肥企业名称

    补助标准

    (元/吨)

    补助金额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人:                                                                                          

    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