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桐庐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开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3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金政告〔202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调整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及实施主体通告如下:
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桐庐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开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复函》、《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目录清单》、《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目录清单》和《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领域执法事项划转至17个乡镇(街道)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形成《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详见附件1)和《金华市婺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详见附件2)。
(二)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明确的28个部门管理领域2282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行使。
(三)将《金华市婺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明确的9个部门管理领域489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由白龙桥镇、安地镇和城北街道等3个乡镇(街道)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行使;5个部门管理领域39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由乾西乡、竹马乡、雅畈镇、琅琊镇、蒋堂镇、长山乡、沙畈乡、塔石乡、莘畈乡、箬阳乡、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中街道、新狮街道等14个乡镇(街道)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行使。
二、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街道)行使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三、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划转的公告》(婺区政告〔2021〕8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婺城区第二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公告》(婺区政告〔2022〕2号)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婺城区消防救援执法事项划转的公告》(婺区政告〔2022〕3号)同时废止。原先规定的职责边界与《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金华市婺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不一致的部分作废,按新的职责边界执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2282项)
2.《婺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489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