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提升社区治理能力,规范落实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功能设置、移交接收和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1号)、《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民〔2020〕45号)、《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推进城乡精品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市民〔2016〕22号)和《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婺城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婺区委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解决社区配套用房问题。采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资源共享、社会资助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快社区硬件建设,规范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推进社区服务综合体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使用管理。
(二)本办法所指社区配套用房是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以及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设施用房。
(三)社区配套用房应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原则,确保布局合理、规模合适、标准统一、功能完备、产权清晰、空间集约、管理高效。
(四)社区配套用房可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扩建、购置、租赁、产权(使用权)置换调剂、国有资产划拨和共驻共建等方式配置。
(五)社区配套用房面积。规划新建型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服务综合体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800平方米;改造更新型社区服务综合体面积应不低于60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面积按照(金市民〔2020〕45号)文件执行。今后如新编制《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布点规划》,则按布点规划要求实施。
(六)社区配套用房要坚持集中配建,防止“散、乱、小”问题。
(七)新建小区(新建项目)的社区配套用房产权权属归置金华市婺城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与项目所在街道(乡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提供社区无偿使用。本办法实施前产权明晰的,权属关系保持不变。
三、社区配套用房功能
(八)社区配套用房按“5+N”要求进行基本功能设置,“5”为“公共服务”“居民活动”“邻里之家”“居民议事”“政治生活”五个功能区,“N”为各社区结合居民需求设置的功能区。
1.“公共服务”功能区。涵盖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综合服务岗模式,统一受理居民的各类事务,现场及时处理居民问题与需求,实现“全科受理,全能服务”。
2.“居民活动”功能区。集中配置居民文化、体育等活动区,保证足够的活动空间,合理使用空间布局,满足居民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居民身体素质。
3.“邻里之家”功能区。以居民社交需求为重心,将传统的社区空间去行政化,使之成为居民日常聚会、交流、共享的活动场所,浓厚家庭结伴、邻里结情、社区结缘的地域情怀。
4.“居民议事”功能区。聚焦居民身边事,引导业委会、物业、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等多方参与社区协商,通过“两代表一委员”接待、民情民访代办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居民诉求,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提升居民满意度。
5.“政治生活”功能区。以提升党员活动室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按照“阵地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活动经常化”的要求,把党员活动室建成党员政治学习中心。
(九)社区配套用房按照“社工办公用房最小化、服务活动用房最大化、综合使用效益最优化”的要求,除保留社区主要负责人办公及其他社区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区域外,其余均用于社区居民办事、活动等,确保社区配套用房的利用率。
社区主要负责人办公室面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县级机关科级以下标准执行。
四、社区配套用房规划审核
(十)住宅用地供地前,由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共同就地块应配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出让的住宅用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做地主体要将社区配套用房配建要求纳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中;对于划拨的住宅用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管中心要将社区配套用房配建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中。
(十一)供地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出让规划条件要求,落实社区配套用房的设计。在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时,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各做地主体及项目所在街道(乡镇)参加,对项目有关社区配套用房的位置、规模等相关设计内容及指标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再办理规划许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各做地主体等部门单位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和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区城投公司。
(十二)对于确需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应集中配建并先行建设,按照“先开发、先配套、先使用”原则,保障先期入住业主的使用,但另有法律规定或具体合同约定的除外。
五、社区配套用房建设
(十三)每个社区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打造社区服务综合体。非独立占地的社区配套用房应设置在方便社区居民办事、活动的沿街地段,位于所处建筑物的地上一层、二层,并在一层设置有独立出入口和办事接待空间,大框架结构,确保通风采光良好,具备水、电、卫、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各项基本设施。因社区配套用房规模较大,涉及多个楼层的,应相应配套无障碍设施。
(十四)已建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未达标的,在社区规划范围内新建项目时予以配套,打造功能集约的社区服务综合体。
(十五)在建社区(部分交付)配套用房面积未达标,且社区所在区域内尚有部分住宅待开发的,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乡镇)明确该区域配套用房缺口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照本办法,在该社区范围内新规划的小区中予以配套,整合建设社区服务综合体。
(十六)预建社区应综合考虑人口、户数、自然地域、服务半径等要素,在规划编制阶段提前谋划社区配套用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单独划拨地块,与社区公园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并开发建设社区服务综合体。
六、社区配套用房验收移交
(十七)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完工后,由区民政局、区城投公司、项目所在街道(乡镇)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是否按规范配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竣工备案和履约确认。
(十八)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竣工并由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区城投公司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收协议。区城投公司在接收社区配套用房后,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履约确认三个月内完成配套用房移交手续。区城投公司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产后一个月内与项目所在街道(乡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街道(乡镇)统筹安排使用,首先保障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需,提供社区无偿使用。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不得挪为他用。
七、社区配套用房管理
(十九)社区居民委员会拥有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权,其维修、改造经费由属地街道(乡镇)统筹解决。现有社区配套用房产权不明晰的,由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助区城投公司做好产权明晰,并根据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证。
(二十)因城市建设需要变更或拆迁社区配套用房的,街道(乡镇)应提出重建方案,报区民政局备案。社区配套用房拆迁,按区相关拆迁政策执行。
(二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撤销或合并后闲置的社区配套用房,由所在街道(乡镇)统一调剂。
社区已落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且社区配套用房满足实际需求,按照项目适用、利用充分的原则,区城投公司可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规范出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十二)社区配套用房的货币安置资金、闲置用房出租净收益等,统一纳入区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社区配套用房装修、维护等。
(二十三)辖区单位内的操场、体育健身设施、教室、文化娱乐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原则,可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范围,但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八、社区配套用房保障
(二十四)规范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和使用,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区财政局负责社区配套用房标准化建设资金的统筹安排;区城投公司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监督实施、产权确权,做好与街道(乡镇)委托管理协议的签订以及移交等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明确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规划条件,负责社区配套用房方案许可、规划核验、产权规范等相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社区配套用房履约确认等相关工作;各做地主体负责对接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明确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规划条件;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配套用房标准要求,做好社区配套用房备案以及监督实施;街道(乡镇)配合做好规划、选址的确认和监督实施,接收社区配套用房后负责社区服务综合体的功能完善、设计建设和管理运行,制定社区服务综合体运行管理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1年6月12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婺城新城区、仙源湖度假区、浙中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