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订背景
2020年,区审计局在对区财政局组织的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情况延伸审计时发现,我区社区配套用房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产权不明晰,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根据中央、省市区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有利于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有利于加快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也是我区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第11页:“(二)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率先推动易地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
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1号)第9页:“(十八)优化社区资源配置。加强城乡社区布局规划,全面解决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面积不低于30平米的标准配备城乡综合服务设施,每个社区最少不低于350平米。新建社区应提前考虑社区用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社区用房规划和建设设计时应征求街道(乡镇)意见,竣工验收应有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参与,确保社区用房集中、合理、实用。”
3.《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民〔2020〕45号)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面积的2‰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对需邻近小区集中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每百户不少于20平米,单体不少于200平米,规划条件明确的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规划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第七条:“(三)独立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主朝向向南。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上一层、二层,其中一层配建面积不少于总配建面积的30%。”
4.《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婺城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婺区委发〔2020〕18号)第4页:“(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探索城乡社区治理和创新服务实验区建设,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积极打造未来社区‘居民会客厅’。加快解决社区服务设施不达标等问题,每个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50平米配备。2022年底前,完成所有村(社区)活动场所升级改造。”
三、主要内容
《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7个章节26条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社区配套用房的配置方式(可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扩建、购置、租赁、产权或使用权置换调剂、国有资产划拨和共驻共建等方式)、配置原则(要坚持集中配建,防止“散、乱、小”问题)、面积要求(按照每百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以社区为单位,原则上应不少于800平方米。今后如新编制《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布点规划》,则按布点规划要求实施)、权属关系(权属归置金华市婺城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与项目所在街道或乡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提供社区无偿使用);第二章社区配套用房功能(按“5+N”要求进行基本功能设置);第三章社区配套用房规划审核(供地前,由区民政局和街道或乡镇共同就地块应配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提出明确要求并将要求纳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中。供地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各做地主体及项目所在街道或乡镇参加,对项目有关社区配套用房的位置、规模等相关设计内容及指标进行审核);第四章社区配套用房建设(每个社区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打造社区服务综合体。非独立占地的社区配套用房应设置在方便社区居民办事、活动的沿街地段,位于所处建筑物的地上一层、二层,并在一层设置有独立出入口和办事接待空间,大框架结构,确保通风采光良好,具备水、电、卫、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各项基本设施。因社区配套用房规模较大,涉及多个楼层的,应相应配套无障碍设施);第五章社区配套用房验收移交(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区民政局、区城投公司、项目所在街道或乡镇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是否按规范配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竣工备案和履约确认。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履约确认三个月内完成配套用房移交手续。区城投公司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产后一个月内与项目所在街道或乡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提供社区无偿使用);第六章社区配套用房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拥有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权,其维修、改造经费由属地街道或乡镇统筹解决;社区配套用房的货币安置资金、闲置用房出租净收益等,统一纳入区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社区配套用房装修、维护等);第七章社区配套用房保障(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实施时间:2021年6月12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婺城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使用管理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79—82323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