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在2022年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2023年12月31日前由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6件)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3.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4.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婺城区市区村(居)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若干处理意见实施细则 | 婺区政发〔2005〕24号 |
2 |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婺区政发〔2006〕20号 |
3 |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督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 婺区政发〔2010〕25号 |
4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0〕4号 |
5 | 关于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1〕22号 |
6 | 关于印发婺城区加快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2〕16号 |
7 |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婺区政发〔2022〕19号 |
8 | 关于印发婺城区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3〕13号 |
9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婺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质进位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3〕21号 |
10 | 金华市婺城区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07〕44号 |
11 | 关于印发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08〕61号 |
12 | 九峰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 婺区政办〔2009〕56号 |
13 | 婺城区人才培养引进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11〕15号 |
14 | 婺城区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11〕46号 |
15 | 金华市婺城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3〕87号 |
16 | 关于修订婺城区名师名校长奖励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6〕17号 |
17 | 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6〕21号 |
18 | 婺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 婺区政办〔2016〕81号 |
19 | 金华市婺城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奖代补实施管理办法 | 婺区政办〔2017〕41号 |
20 | 关于印发开展“婺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7〕61号 |
21 | 关于印发婺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7〕66号 |
22 | 关于印发婺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37号 |
23 | 关于印发婺城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69号 |
24 | 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清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6号 |
25 | 关于开展财政涉农民类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28号 |
26 | 关于印发婺城区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35号 |
27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37号 |
28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38号 |
29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39号 |
30 | 关于印发婺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41号 |
31 | 关于印发婺城区垃圾综合治理暨“无废城市”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20号 |
32 | 关于印发婺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22号 |
33 |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36号 |
34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5号 |
35 | 关于印发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13号 |
36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22号 |
37 | 关于印发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24号 |
38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35号 |
39 | 关于印发婺城区城中村改造村(社)集体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37号 |
40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2〕14号 |
41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2〕19号 |
42 | 关于印发婺城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2〕23号 |
43 | 关于印发莘畈水库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2024年)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2〕36号 |
44 |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2〕38号 |
45 | 关于印发婺城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3〕1号 |
46 | 关于印发婺城区强化就业服务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3〕8号 |
47 | 关于印发婺城区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3〕13号 |
48 | 关于划定沪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 婺区政告〔2018〕1号 |
49 | 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告 | 婺区政告〔2018〕11号 |
50 | 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 | 婺区政告〔2020〕3号 |
51 |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 婺区政告〔2022〕1号 |
52 | 关于公布《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婺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的通告 | 婺区政告〔2022〕10号 |
53 | 关于《婺城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的通告 | 婺区政告〔2022〕11号 |
54 | 关于2018年度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的批复 | 婺区政复〔2018〕22号 |
55 | 关于白沙溪等4条县级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报告的批复 | 婺区政复〔2019〕34号 |
56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乡级河道 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实施方案的批复 | 婺区政复〔2020〕24号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农村违法建房专项整治的若干处理意见 | 婺区政发〔2005〕33号 |
2 | 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 婺区政发〔2021〕19号 |
3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3〕6号 |
4 | 关于印发婺城区A级村庄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4号 |
5 | 关于印发婺城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32号 |
6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1〕20号 |
7 | 印发关于加快婺城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3〕10号 |
附件3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金华市婺城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婺区政发〔2002〕4号 |
2 | 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06〕9号 |
3 | 关于加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 婺区政发〔2008〕15号 |
4 |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婺区政发〔2019〕17号 |
5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金义科创廊道建设规划(2019-2025)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0〕1号 |
6 | 关于强化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 婺区政发〔2021〕1号 |
7 |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发〔2022〕3号 |
8 |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 婺区政办〔2011〕57号 |
9 | 婺城区村(居)民建房审批实施细则 | 婺区政办〔2012〕61号 |
10 | 关于婺城区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管理细则 | 婺区政办〔2013〕1号 |
11 | 婺城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 婺区政办〔2014〕7号 |
12 | 婺城区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 | 婺区政办〔2014〕8号 |
13 | 金华市婺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 | 婺区政办〔2014〕70号 |
14 | 关于印发婺城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4〕85号 |
15 | 婺城区制砂行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5〕57号 |
16 | 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婺区政办〔2015〕94号 |
17 | 金华市婺城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7〕23号 |
18 |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8〕56号 |
19 | 关于推行农业“标准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19〕33号 |
20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扶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11号 |
21 | 关于印发开展婺城区“万亩方”吨粮田提升建设项目暨2023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3〕16号 |
22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婺城区第二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公告 | 婺区政告〔2022〕2号 |
23 | 关于婺城区消防救援执法事项划转的公告 | 婺区政告〔2022〕3号 |
24 | 关于部分托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公告 | 婺区政告〔2022〕9号 |
25 | 关于同意顺延《婺城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 | 婺区政复〔2022〕62号 |
附件4
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股改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 | 婺区政发〔2023〕22号 | 十、限售股解禁 (一)奖励条件 限售股解禁交易。 (二)奖励标准 1.区内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其个人限售股在本区证券营业部转让交易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部分,给予80%的奖励。 2.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拓发展个人限售股转让交易业务,证券营业部引进区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转让交易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部分,5%奖励给该证券营业部。 (三)申请材料 1.转让协议书; 2.纳税证明; 3.金华市婺城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申请表。 | 删除。 |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扶持政策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21〕22号)可同时享受,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如与婺城区其它优惠扶持政策重复时,以本文件为准,不重复享受。工业企业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挂钩,A类企业100%比例享受,B类企业95%,C类企业80%,D类企业不享受。 (二)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资金,与企业当年的地方综合贡献额挂钩,当年未兑现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兑现,年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上市奖励兑现起五年内,奖励对象如发生退市、注册地外迁等情形的,退回相关奖励补助资金。 |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扶持政策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21〕22号)可同时享受,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如与婺城区其它优惠扶持政策重复时,以本文件为准,不重复享受。 (二)当年未兑现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兑现,年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该条款删除。 | |||
2 | 金华市婺城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6〕105号 | 第二条(四)机制激励,政策引导。“通过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有效激励机制,以政府补助购买服务,激发企业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自觉,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二条(四)机制激励,政策引导。“通过有效激励机制,以政府补助购买服务,激发企业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自觉,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二条(五)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结合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考评,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 第二条(五)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 |||
第五条(二)制约措施“1.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内容,积极引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企业酌情予以加分。” | 删除。 | |||
2 | 金华市婺城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 婺区政办〔2016〕105号 | 第六条(四)加强规范管理。企业必须与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形式合同;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务合同应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监站备案。严格安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管理。对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我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业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站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加强对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中介机构建立信用管理、服务质量抽查等制度,实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对于安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取消在本区的从业资格,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欺骗严重情节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吊销中介机构相关执照。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是管理创新的探索,不能替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防止出现“以包代管”的现象。” | 第六条(四)加强规范管理。企业必须与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形式合同;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安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管理,建立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加强对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服务质量抽查等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欺骗严重情节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是管理创新的探索,不能替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防止出现“以包代管”的现象。 |
3 | 关于印发婺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0〕12号 | 第一段: 根据《金华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 第一段: 根据《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
一、适用范围: 四层及以上 | 一、适用范围: 四层以上(不含四层) | |||
三、补助标准: 区财政按照15万元/台的标准补助给申请人,实际金额小于15万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助。 | 三、补助标准: 区财政按照25万元/台的标准补助给申请人,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1万元/台的奖励。 | |||
四、补助程序 (二)审核拨付程序 同意后区财政局每年10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加装电梯申请人。 用于加装电梯15万元补助资金的拨付与领取。 | 四、补助程序 (二)审核拨付程序 同意后区财政局即时拨付奖补资金,补助资金拨付给加装电梯申请人,奖励资金拨付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给社区,由社区统筹使用。 用于加装电梯25万元补助资金的拨付与领取。 | |||
五、其他规定: 并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五、其他规定: 并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附表1: 表头“资金补助申请总金额(万元)” | 附表1: 改为“加装电梯资金补助申请总金额(万元)” 增加一列“社区奖励资金(万元)” | |||
附表2: 表头“总造价” | 附表2: 改为“总造价(万元)” 增加两列“加梯补助(万元)”、“社区奖励(万元)” | |||
附表3: “申请补贴金额15万元” “备注:2.实际金额小于15万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助。” | 附表3: 改为“申请补贴金额25万元” 备注第2条删除 | |||
4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 婺区政办〔2022〕31号 |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具体由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A类企业 1.保障用地、用能、排污、信贷等方面需求。 2.按10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 3.对年薪40万元以上的人才(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40-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3%、4%的比例给予奖励。 4.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具体由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A类企业 删除第2点 |
(二)B类企业 1.保障用地、用能、排污、信贷等方面需求。 2.按8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 3.对年薪40万元以上的人才(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40-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2.4%、3.2%的比例奖励。 4.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的比率享受。淘汰落后补助资金和分布式光伏补助资金除外。 | (二)B类企业 删除第2点 | |||
5 | 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 | 婺区政告〔2018〕14号 | 一、常年禁渔区(三)禁止作业方式 禁止除手竿垂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活动。 | 一、常年禁渔区(三)禁止作业方式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
二、季节性禁渔区 (二)禁渔时间 每年3月1日12时起至6月30日12时止。 | 二、季节性禁渔区 (二)禁渔时间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 |||
二、季节性禁渔区 (三)禁止作业方式 禁止除手竿垂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活动。 | 二、季节性禁渔区 (三)禁止作业方式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