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打造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相适应,覆盖畜禽生产经营全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各有关乡镇要实行购买服务制,聘用病死畜禽收集监督员,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队伍,明确监管责任人,负责集中处理收集环节以及自行处理养殖场的病死畜禽的清点、核对、监督。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指派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督员,负责对集中处理的运输、处理环节病死畜禽清点、核对与监督等;根据自行处理养殖场所在乡镇上报的数据以及政策性保险理赔数量,对自行处理养殖场的病死猪数量进行核对、监督。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
(二)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按标准建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坚持集中专业化处理主导模式。坚持以集中专业化处理为主导、自行处理为补充的模式,将畜禽养殖场纳入集中处理范围,实现全区病死畜禽全覆盖集中处理。
(二)优化集中处理厂布局结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根据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规模、病死畜禽种类和数量等,统筹规划和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相配套的收集暂存设施布局,及时收集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
(三)严格养殖场自行处理管理。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实施自行处理的,具备以下条件可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1.处理场所的布局、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技术工艺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且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3.通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并经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认可。鼓励研发推广适用自行处理并符合规范要求的集成化、模块化、自动化处理设施。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实施范围。我区将养殖环节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强制扑杀动物除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病害猪损失补贴只针对入场的病害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实行深埋、化尸窑等传统方式处理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等,其中养殖环节采用集中处理模式的,补助对象为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环节采用自行处理模式的,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养殖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80元/头;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自行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50元/头(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拨测算标准);养殖环节牛羊禽兔等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3000元/吨。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
(四)数据统计和报送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屠宰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病死(害)畜禽死亡、委托送交处理或自行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入场接收、处理以及处理后产物流向等台帐,对病死猪、牛、羊、家禽等病死畜禽应当清点头数并有计重记录,对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应当有计重记录。区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应对辖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全面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创新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以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和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监管为重点,对自行处理主体严格审核,不断完善畜禽死亡、暂存送交、转运处理等凭据记录以及数据核实等制度。建立完善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屠宰企业派驻监管制度,落实人员对病死畜禽处理数量和动物防疫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管。完善突发疫情、自然灾害以及移动跨区域处理等病死畜禽应急处理的协调监管机制。强化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病死畜禽数据核查,要实现多方联动,做到数据信息一致。对定期统计评估发现的病死畜禽处理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督促整改。
(二)提升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浙江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率。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自行处理养殖场、屠宰企业,应对病死畜禽送交收运、入厂过磅、现场处理等重点环节或场所,实施视频监控或留存视频,开展实时监管;专业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和视频监控,按照设定路线收集运输;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屠宰企业和监管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书面和网上报送无害化处理数据和相关情况,相关数据和情况作为申领补助的依据。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监管。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发生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资金分配拨付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实和开展绩效评价。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