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打造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相适应,覆盖畜禽生产经营全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全面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四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深化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等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
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坚持以集中专业化处理为主导、自行处理为补充的模式,将畜禽养殖场纳入集中处理范围,实现全区病死畜禽全覆盖集中处理。同时,为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根据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规模、病死畜禽种类和数量等,统筹规划和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相配套的收集暂存设施布局,及时收集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通知》规定了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可以实施自行处理,但必须符合动物防疫、《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且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并通过区农业主管部门评估验收,经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认可,方可列入无害化处理的补助范围。
(三)关于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1.实施范围包括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两部分。《通知》规定了将养殖环节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强制扑杀动物除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病害猪损失补贴只针对入场的病害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实行深埋、化尸窑等传统方式处理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2.补助对象。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等,其中养殖环节采用集中处理模式的,补助对象为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环节采用自行处理模式的,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养殖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3.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80元/头;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自行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50元/头(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拨测算标准);养殖环节牛羊禽兔等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3000元/吨。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
4.数据统计和报送要求。《通知》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相关台账记录,以及区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对辖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关于全面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通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以及补助资金监管做了强调,要求创新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监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发生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1月21日起生效施行,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婺城区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以及专业无害化处理厂。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刘芳艳
联系方式:0579-8234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