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婺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加强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及规范性,婺城区科技局、婺城区财政局联合对《金华市婺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原管理办法废除。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今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此办法执行。
附:《金华市婺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金华市婺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科技强区发展战略,推动更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金华市委科技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政策意见》(金委科领〔2022〕1号)、《金华市婺城区委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提升科技创新能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婺区委发〔2023〕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金华市婺城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在年度资金预算范围内提出支持重点,编制支出预算,确定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明确分配因素,安排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协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审核用款计划,并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绩效评价等形式实施事后监督。
资金支持对象的主要责任: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并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按批准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本专项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的其他必要条件;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合同或承诺书履行相关职责;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企业服务且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科技团队、人才或个人。
(二)支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依法纳税;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依法依规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4.具有良好的信用纪录。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创新体系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好科技项目,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鼓励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入库,支持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及投资进度。
(三)支持企业主体培育。重点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创新性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并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
(四)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研发中心、大学科技园、技术创新中心、众创空间及科技孵化器、科创飞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集聚创新要素,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五)支持协同创新。积极融入浙中科创走廊,高起点打造师大创新城,高质量打造未来科创中心,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落地婺城。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科技成果交易,鼓励企业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七)支持科技人才创新。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奖,鼓励申报各类科技人才,支持科技特派员基层创新创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区科技局根据年度政策申报指南通知各相关企业,受理各项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各相关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二)科技局负责审核。区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预案,资金安排建议预案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发文及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并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受奖励企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区科技局应会同财政局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并根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条 对支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创新资金的,对财务管理混乱、违反财经纪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国务院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进度超过6个月等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所有科技创新资金申报资格3-5年,并视情追缴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 对委托的中介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材料或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相关材料或报告、无正当理由拖延专项资金项目中介服务时间超过1个月等行为的,暂停科技创新资金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2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金华市婺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婺区科〔2017〕14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婺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