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自开展文明养犬管理以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依法、文明、科学”的养犬氛围为导向,始终高度重视文明养犬管理宣传工作。在保障养犬人享受养犬权利的同时,督促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再上新台阶。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养犬市民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格的文明养犬人。
案例一 2023年2月11日,城北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婺城区环城西路2873号门前存在未经登记,私自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行为, 犬只种类为中华田园犬,经核查后系当事人李某某所为。 该行为涉嫌违反《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2月16日,城中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婺城区府上街149号门前存在携带犬只外出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的行为,犬只种类为中华田园犬,经核查后系当事人高某某所为。 该行为涉嫌违反《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高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02月18日,新狮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婺城区骆家塘街存在涉嫌饲养的动物未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的行为,犬只种类为吉娃娃,经核查后系当事人朱某某所为。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朱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3月9日,沙畈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婺城区白沙源村(一般管理区域)存在携带犬只外出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的行为,犬只种类为土狗,经核查系当事人杨某某所为。 该行为涉嫌违反《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4月4日,安地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婺城区安地镇安地村存在涉嫌饲养的动物未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的行为,犬只种类为绵羊犬,经核查后系当事人吴某某所为。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吴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4月14日,城西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婺城区婺江西路1312号附近存在涉嫌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犬只的行为,犬只种类为边牧,经查证系当事人李某某所为。 该行为涉嫌违反《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依法文明养犬不仅是市民个人素质的体现,也象征着一座城市的人居品质和文明程度。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常态化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加强日常巡查,同时强化文明养犬的相关宣传力度,营造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共同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法律摘要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