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184P/2023-46840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字号:

    婺区农〔2023〕52号

  • 成文日期:

    2023-05-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GWCD 65-2023-0005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3-05-19 14:33:57 来源: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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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属各单位:

    为完善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工作流程,加强项目监管,特制定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

    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肥料标准。

    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的产品。以后年度上述标准发生变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相关指标所应达到的标准相应调整。

    三、供肥企业确定。

    婺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业种植户向定点供肥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给予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依据《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执行)。供肥企业实行备案制,一年一备案,再由补贴对象自行选择。凡愿意在我区推广商品有机肥的生产企业,均可报名,家数不限。供肥企业要求已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区农业农村局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当年备案公告。供肥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农业有机废弃物处理协议、近6个月产品检测报告、交易账户),装订成册一式2份,经资格审查、公示,确定当年供肥企业名单,并向公众公布。

    四、实施范围。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主体要求如实填写《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申请主体是个人的,需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申请主体是单位的,需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乡镇(街道)需对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包括种植作物、种植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涉及生态功能涵养区和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等),乡镇(街道)经办人需签字,并加盖公章。金华市婺城区植物保护和耕肥管理站负责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供肥情况核查。

    金华市婺城区植物保护和耕肥管理站需核定供肥数量,填写供肥通知单,供肥企业要求在运肥过程中做好销售记录,并及时将肥料运送到用肥地点,乡镇(街道)应做好有机肥数量核查。金华市婺城区植物保护和耕肥管理站需随机进行现场抽查,做到抽查比例不低于运肥总量的10%。供肥企业要服从管理,每批供货应告知金华市婺城区植物保护和耕肥管理站,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

    七、资金拨付。

    拨付补贴资金时,对于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的购肥主体,补贴资金应通过“一卡通”形式转到对应个人账户。对于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的购肥主体,补贴资金要求转到对应公司账户。当年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或相同类别肥料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八、建立监管清单。

    区农业农村部门需加强供肥企业和所供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的监管,依法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商品有机肥产品投诉举报机制。区植保耕肥站需做到对供肥企业进行每年至少两次随机抽样核查。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供肥企业、补贴对象监管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补贴对象将被纳入监管清单,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一)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实施时间: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