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 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
二、 制定过程
为确保《管理办法》符合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实际,我局参考省市部门以及兄弟县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形成《金华市婺城区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26日在婺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于5月12日完成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1.供肥企业确定:为减轻企业招投标等成本负担,我区以备案形式确定当年供肥企业。2.补助对象:婺城区范围内农业种植主体均可申请。3.供肥情况核查:区植保耕肥站随机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运肥总量的10%,若出现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潘奕旻
联系方式:0579-8236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