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狮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部门:
《婺城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婺城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省府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精神,为推动我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保障农业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打造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以保障农业灾后恢复生产、稳定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形成农民群众得实惠、乡村产业有保障、财政补贴有效率、保险公司可持续的多赢格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共同富裕保驾护航。
二、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
(一)保险品种
1.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生猪、能繁母猪、奶牛、商品林、公益林等10个险种。
2.省级财政补贴的险种。包括大麦、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露地西瓜、葡萄、柑橘树、鸡、鸭、鹅、淡水养鱼、稻田养鱼等14个险种。
3.地方特色险种。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金粮安”水稻种植保险附加收获期间损失补充保险、“金猪安”生猪养殖扩展保险金额保险。
4.创新试点险种。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综合险,将种养两业收入、人身意外、财产损失、经营责任等风险纳入保障范围,探索农险巨灾保险,为辖区内所有的农作物、农产品提供全面保障。
(二)参保对象
全区种养殖场(户)、家庭农场、农(林)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三)承保机构
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险种按规定采取联合共保模式,由共保体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地方特色险种、创新保险试点项目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险办”)遴选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承保。
(四)实施目标
2022年,稻谷、小麦等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生猪养殖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区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主要品种,保险保障基本覆盖自然灾害等基础保险责任,逐步由保障生产风险向保障市场风险拓展。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由灾后补偿向灾前预防、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由保生产环节向保全产业链转型升级,从单一主体到所有农业经营主体应保尽保,从灾害保障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全程护航,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五)实施要求
1.保险提标:对中央、省定财政补贴的水稻、生猪、能繁母猪三类险种,按省定最高保额标准投保(见附件3);开展地方特色险种保额提标,探索保额分档设置,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保险扩面:重点推进水稻、生猪、能繁母猪、设施大棚、大棚蔬菜及茶叶保险的扩面工作。确保应参保水稻参保率逐年提高,生猪、能繁母猪参保基本覆盖每年新增补栏量。
3.保险增品: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和财政实际,在“保基础、保成本、保大灾”的基础上,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农险办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管、结算等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要跟踪保险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出现的问题,并要为承保机构提供参保依据;区金融服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区气象局要提供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科学规划设置气象观测点;区承保机构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各乡镇(新狮街道)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投保数据。
(二)强化政策保障
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涉农专项资金并积极向上争取支持。探索实行连续投保保费下浮政策,不断扩大保费下浮的险种覆盖面。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一是加强资金拨付管理。承保机构做好保险保费预结算编制,经区农险办、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再报市农险办审定,最后报送省农险办审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按要求拨付给省共保体,地方特色险种的承保情况在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二是加强资金使用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是加强资金绩效管理。严格按上级要求及时认真填报资金绩效目标表和绩效目标评价表,切实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和全过程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规范运行程序
1.承保管理。坚持投保自愿原则,严禁保险公司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展特定险种提前承保工作,对因农事生产特点无法在农作物可能受灾时期办理投保业务的,生产主体与承保机构按上一周期生产规模的一定比例签订投保意向协议,待本年度生产计划完成并通过承保机构核定后,转签正式投保合同,意向协议期内受灾的可根据约定按正式合同理赔。
2.理赔管理。采用指数定损方式的,发生自然灾害、市场风险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公司可根据政府部门或事先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的气象指数、价格指数数据,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赔付。采用现场定损方式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承保主体因灾害、意外、生物疫病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赔偿。
3.信息管理。区农险办要督促承保机构认真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等“五公开”服务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农户满意度。
4.协调机制。要建立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专家小组(见附件3),帮助协调定损争议。如对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参保主体和承保机构均可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家小组鉴定处理。
(五)健全服务体系
鼓励各乡镇(新狮街道)开设政策性农险服务窗口,落实专兼职人员开展保险咨询、受理业务。乡镇(新狮街道)保险公司要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自身业务硬、群众威信高的政策性农险协保员队伍,帮助农户开展保险代办业务。保险公司应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梳理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承保、定损、理赔程序,积极运用远程查勘、电子保单等现代化手段,方便参保主体投保和理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限时结案制,在重大灾害等特殊时期开通小额案件速赔、大额案件快赔等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完善农户“家门口”保险公司的服务功能,打通农险服务“最后一公里”。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
(六)强化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普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知晓度,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
四、备注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财政给予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
附件:1.婺城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婺城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鉴定专家组名单
3.婺城区农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
4.婺城区政策性生猪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5.婺城区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婺城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洪一政
副组长:江荣兴(区府办)
严东生(区农业农村局)
成 员:郭菲菲(区发改局)
张德建(区财政局)
周文仙(区农业农村局)
王宇健(区应急管理局)
胡国强(区供销社)
陈 昆(区金融办)
张小泉(区气象局)
傅红星(人保婺城支公司)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严东生兼任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岗位人员自然替补,不另行下文。
附件2
婺城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鉴定专家组名单
一、水稻鉴定专家组
组 长:祝丽娟
成 员:蒋敏华、郑能文、周继芳、祁 雪、俞建华、余志秋、王春燕、李 宽
二、畜禽鉴定专家组
组 长:董勇生
成 员:章建宏、邱基洪、郑善忠、王 鲁、倪俭余
三、果蔬鉴定专家组
组 长:张志军
成 员:王 艳、朱丽娜、徐雅萍、方桂清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岗位人员自然替补,不另行下文。
附件3
婺城区农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
险种 | 保险金额(元/亩、株、头、羽) | 基础费率(一年期) |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 | 省财政补贴比例 | 市财政补贴比例 | 县财政补贴比例 | 农户承担比例 | 备注 |
水稻 | 600、900、1000 | 5% | 35% | 32% | 15.6% | 10.4% | 7%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杂交水稻制种 | 2200 | 10% | 35% | 32% | 15.6% | 10.4% | 7%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小麦 | 600 | 3.75% | 35% | 32% | 13% | 13% | 7%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油菜 | 500 | 3% | 35% | 30% | 15.0% | 10.0% | 10%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生猪 (B款) | 900、1200 (种公猪1500) | 4.50% | 40% | 20% | 12.5% | 12.5% | 15%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能繁母猪 | 1500 | 6% | 40% | 20% | 18% | 12% | 10%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奶牛 | 2000-6000 | 6% | 40% | 18% | 16.2% | 10.8% | 15%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公益林 火灾 | 450 | 0.10% | 50% | 20% | 18% | 12% | 0%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商品林 火灾 | 200-800 | 0.10% | 30% | 18% | 14% | 14% | 25%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林木综合 | 200-1000 | 0.6% 0.8% | 30% | 18% | 14% | 14% | 25%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大麦 | 600 | 3.75% | 0% | 50% | 21.5% | 21.5% | 7%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大棚 | 实际价值的100% | 2%(联栋) 3%(单体) | 0% | 28% | 21% | 21% | 30%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大棚蔬菜 | 叶菜类400-1800;非叶菜类1000-2400; 多年生蔬菜1600-3300 | 6% | 0% | 28% | 21% | 21% | 30%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露地蔬菜 | 叶菜类200-900; 非叶菜类900-1800 | 6% | 0% | 28% | 21% | 21% | 30%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大棚西瓜 | 600-1500 | 7.5% | 0% | 28% | 21% | 21% | 30%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露地西瓜 | 300-500 | 7.5% | 0% | 28% | 21% | 21% | 30%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葡萄 | 1000-3000 | 6% 8% | 0% | 28% | 21% | 21% | 30%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柑橘树 | 1000,2000-4000 | 4% | 0% | 30% | 22.5% | 22.5% | 25%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鸡 | 肉用鸡6-10、散养肉鸡20、种鸡、蛋鸡20-40、快大型鸡6-10 | 4% 5% 1.4% | 0% | 26% | 19.5% | 19.5% | 35%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鸭 | 肉用鸭7-9,种鸭和蛋鸭20-40 | 4% 5% | 0% | 26% | 19.5% | 19.5% | 35%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鹅 | 肉用鹅30; 种鹅70 | 3% 4% | 0% | 26% | 19.5% | 19.5% | 35%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淡水养鱼 | 1400、2000、2500、5000、7000 | 4%(主险) 2%(附加险) | 0% | 24% | 18% | 18% | 40%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稻田养鱼 | 500、800、1000 | 4% | 0% | 24% | 18% | 18% | 40%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 | 200-400 | 5% | 0% | 59% | 17% | 17% | 7% |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
“金粮安”特色保险 | 200 | 10% | 0% | 0% | 40% | 40% | 20% | 市级地方特色险种 |
“金猪安”特色保险 | 400 | 4.5% | 0% | 0% | 30% | 30% | 40% | 市级地方特色险种 |
茶叶低温气象指数 | 1500 | 3.5% | 0% | 20% | 0% | 40% | 40% | 区级地方特色险种 |
附件4
婺城区政策性生猪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生猪及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人保浙江分公司《生猪养殖保险条款(B款)》(以下简称《猪保险B条款》)、《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和省农险办《关于调整完善生猪、能繁母猪保险方案的通知》(浙农险办〔2019〕5号)、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金猪安”生猪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金政函〔202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应保尽保”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达到全区生猪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二、实施办法
(一)操作流程
承保—养殖场无害化冷藏暂存一报案一勘查一收集一无害化处理一理赔。
(二)承保
1.保险品种:生猪、能繁母猪、“金猪安”
2.保险范围:婺城区范围内的规模生猪养殖场
3.费率标准:根据浙农险办〔2019〕5号文件和《猪保险B条款》规定。
(1)生猪保险:保险数量根据当年累计出栏数量计算,若生猪养殖为自繁自育类型,则保险数量参照当年能繁母猪养殖数量的20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若生猪养殖为非自繁自育类型,则保险数量参照投保时生猪存栏数量的2-2.4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额为900元/头和1200元/头,费率4.5%,其中养殖场承担总保费的15%。
(2)能繁母猪保险:投保数量应将符合《猪保险B条款》第三条要求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保额1500元/头,费率6%,其中养殖场承担总保费的10%。
(3)“金猪安”生猪地方特色保险:在承保主险的基础上可叠加“金猪安”保险,生猪保额400元/头,费率4.5%,其中养殖场承担总保费的40%。
若保险保额、费率等发生变化,将相应作出调整。
4.费率调整系数
(1)生猪保险费率调整系数
赔付情况 | 费率调整系数 |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100% | 1.20 |
连续两期赔付率≧100% | 1.40 |
连续三期赔付率≧100% | 1.60 |
连续四期赔付率≧100% | 1.80 |
连续五期赔付率≧100%(最高限) | 2.00 |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40% | 0.80 |
连续两期赔付率≦40%(最低限) | 0.70 |
注:①新承保业务费率调整系数为1.0;
②费率调整系数最低不低于0.7,最高不高于2.0。
(2)“金猪安”保险费率调整系数
赔付情况 | 费率调整系数 | |
连续两期赔付率≧100% | 1.30 | |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100% | 1.20 | |
40%<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100% | 1.00 | |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40% | 0.80 | |
连续两期赔付率≦40% | 0.70 |
注:①1新承保业务费率调整系数为1.0;
②费率调整系数最低不低于0.7,最高不高于1.3。
5.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承保审核:乡镇(新狮街道)对养殖场投保情况进行审核盖章。
7.承保抽查:农业部门对乡镇审核的投保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不少于当年总投保保单数的30%)。
(三)理赔
理赔服务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1.案件核查:由保险公司、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及无害化处理中心人员等组成核查组,对出险案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赔付。
2.理赔标准
(1)生猪保险赔付按分段尸长计算赔款,具体如下:
尸体长度区段 | 赔偿标准1 (每头保额900元) | 赔偿标准2 (每头保额1200元) |
55(含)cm以下 | 45元 | 60元 |
55(不含)-80(含)cm | 105元 | 140元 |
80(不含)-100(含)cm | 240元 | 320元 |
100(不含)-130(含)cm | 525元 | 700元 |
130(不含)cm以上 | 900元 | 1200元 |
(2)能繁母猪和种公猪按1500元/头赔偿。
(3)“金猪安”:赔偿金额=浙江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生猪养殖保险保单赔偿金额×本扩展保险金额保险每头保险金额/浙江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生猪养殖保险每头保险金额
三、工作职责
1.各乡镇(新狮街道)负责采集生猪养殖保险的基础信息,包括养殖场名称、养殖地点、联系方式、投保数量等,确保承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协调养殖场理赔纠纷,协助虚假赔案执法处理。
2.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参保死亡生猪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开具无害化处理证明,确保提交理赔材料的真实性。
3.区农业农村局动检中心负责监督生猪无害化处理,畜牧农机中心负责抽查承保情况。
4.承保机构负责生猪保险保单的签发,出险后的报案受理、查勘和理赔等。
四、其他事项
在理赔过程中出现的养殖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由区农险办会同理赔鉴定专家组成员及相关乡镇等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按相关保险条款处理。
附件5
婺城区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婺城区水稻种植保险,根据中保协《水稻种植保险条款》、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的通知》(浙农计发〔202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优化我区水稻种植保险,提高水稻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推进水稻种植保险由物化成本保险向完全成本保险拓展。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财政扶持、保险联动”的原则,各部门通力合作,确保水稻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努力实现种粮农户应保尽保。
二、实施办法
(一)操作流程
承保—发生承保规定的损失—报案—勘查—理赔
(二)承保
1.保险品种:水稻种植保险、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险)、“金粮安”。
2.保险保障对象:婺城区范围内水稻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补充险5亩以上)的专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可作为该保险的保障人群。小农户可采用整村参保、清单到户形式。
3.保额费率:
(1)水稻种植保险:保额为600元/亩、900元/亩、1000元/亩三档,费率5%,其中农户承担总保费比例7%;
(2)补充险保额:早稻保额200元/亩,单季稻与晚稻保额分为200元/亩、300元/亩、400元/亩三档,费率5%,其中农户承担总保费比例7%;
(3)“金粮安”保额:200元/亩,费率10%,其中农户承担总保费比例20%;
4.保险费率调整系数
赔付情况 | 费率调整系数 |
连续三年平均简单赔付率<70% | 0.9 |
其他情形 | 1.0 |
实际保险费率=基础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5.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订日期起一年。
6.承保审核:乡镇对水稻种植投保情况进行审核盖章。
7.承保抽查:农业部门对乡镇审核的投保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不少于当年总投保保单数的30%)。
(三)理赔
理赔服务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1.案件核查:由保险公司和水稻鉴定专家组成员组成核查组,对出险案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赔付。
2.理赔标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按保险条款标准进行理赔。
三、工作职责
1.各乡镇(新狮街道)负责采集水稻种植保险的基础信息,包括种植户名称、种植地点、联系方式、投保数量等,确保承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协调种植户理赔纠纷,协助虚假赔案执法处理。
2.区农业农村局农技站负责抽查承保情况。
3.承保机构负责水稻保险保单的签发,出险后的报案受理、查勘、和理赔等。
四、其他事项
在理赔过程中出现的种植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由区农险办会同理赔鉴定专家组成员及相关乡镇等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按相关保险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