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2-48346

  • 主题分类:

    水利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莘畈水库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2024年)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办〔2022〕36号

  • 成文日期:

    2022-12-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GWCD 01-2022-0005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莘畈水库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2024年)的通知

    日期:2022-12-15 16:23:56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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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属有关部门:

    《莘畈水库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2024年)》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莘畈水库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2024年)

    为规范莘畈水库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新一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和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2024年)>的通知》(金自然资规〔2022〕2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功能区为莘畈水库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功能区范围的乡镇、村、农户和区属有关单位。功能区在册人口是指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且户籍位于功能区行政村(自然村)的人口(挂靠在乡镇集体户口或者农户名下的非婚嫁人员除外)。

    二、资金筹集

    (一)筹集原则。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婺城区政府和金开区管委会共同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二)筹集规模。2022—2024年,每年筹集生态补偿专项资金800万元,其中婺城区财政安排167万元、金开区财政安排633万元。婺城区财政、金开区财政应将承担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于年底前足额上缴至“莘畈水库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户。

    三、资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始终将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确保城乡群众饮水安全,助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2.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随意挪用。注重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不减少其他资金对功能区的投入。

    3.科学统筹、公开透明。环境保护与适度发展相结合,科学推进共富。加强信息公开,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

    (二)资金安排

    每年筹集800万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源环境保护、公益性、生态移民、生态修复和保护项目、其他必要经费等补助。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1.水源环境保护补助

    (1)乡镇区域补助。按功能区范围有关乡镇集雨面积每亩3.5元和每人109元标准,确定年度水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功能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河道保洁、生态公厕保洁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水源生态保护相关工作。上述工作由有关乡镇政府统筹实施,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2)水库区域补助。水库隔离网以内区域卫生保洁工作由水库管理单位(莘畈水库管理处)负责,资金按库岸长度补助0.6万元/㎞·年,库区隔离网维护、生态湿地工程维护、水源保护宣传、应急预案演练及监督巡查经费补助20万元/年。

    2.公益性补助

    (1)生态公益林补助。功能区范围内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在省政府规定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亩·年补助。

    (2)村级公益事业补助。参照市区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个人缴纳额度和三份大病保险选缴保费标准开展医疗保险补助。60周岁以上老人按41元/人·月的标准增加养老补助。对进入功能区及移民安置小区开办的居家养老照料中心人员,按实际供养人数给予135元/人·月补助,保障功能区老人基本生活。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和移民回迁群众不享受该项补助。

    (3)护水巡查执法补助。有关乡镇或水库管理单位建立护水巡查行政执法队伍的,对于劳务支出和相应的巡查执法器具购置给予补助。按照乡镇集雨面积以3.6元/亩和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补助。

    3.生态移民补助

    (1)生态搬迁补助。功能区范围的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婺城区政府有关规划,统一实施生态搬迁,对户口迁出功能区且老房子已拆除(含被收归政府)的搬迁农户,在其他补助政策基础上,按人均2万元给予生态搬迁补助,移民回迁群众不享受该项补助。

    (2)土地、林地等流转补助。移民留下的土地、林地等资源,根据自愿原则,由乡镇政府或国资公司负责统一流转或租赁。为防止水源污染,对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茶叶或者经济林等土地或林地,应以乡镇政府或国资公司为单位,进行统一租赁,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婺城区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

    4.生态修复和保护项目补助

    (1)森林抚育补助。对功能区主要道路两侧山体进行抚育,或者对过熟的针叶林纯林进行补植珍贵彩色或者阔叶树种,提升森林质量,道路两侧山体以第一山脊线为界。保留因火灾、虫害、地质灾害等影响需要进行人工造林的补助,森林抚育每亩补助600元,人工造林每亩补助1500元。

    (2)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补助。对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所需设施设备、药剂购置、劳务支出等,根据项目实际给予一定补助。

    (3)生态殡葬补助。为节约林地资源,防控森林火灾发生,给原属功能区范围的下山移民村以及在功能区范围内的村集中修建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每亩补助3万元。对于进入公墓建设的新坟,每穴补助2000元。对拆除散坟迁入公墓安葬的农户,每穴再补助2000元。要求有关乡镇政府统一规划,不得在公路两侧建公墓。鼓励各乡镇积极开展树葬、骨灰堂(墙)安葬等新型生态殡葬,对于建立树葬或者骨灰堂(墙)安葬,全额进行补助;对于开展树葬或者骨灰堂(墙)等新型生态安葬的,每穴补助4000元。公墓、骨灰堂(墙)等生态殡葬设施在建设前应取得民政部门建设审批许可,对符合相关建设规范要求并通过民政部门验收的发放补助。

    (4)生态公厕项目补助。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态公厕,确有必要的,按卫生保洁、布局合理方便、集中处理污水要求建造,每座补助5万元。给予生态公厕维护维修补助,以乡镇为申报单位,集中实施生态公厕维护维修,鼓励农村旱厕拆除清理,每个旱厕拆除补助不超过2500元。具体根据婺城区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

    (5)高科技系统或产品使用补助。在功能区内开展视频监控、物理隔离设施、负氧离子监测站、高科技净水设施等建设和运维,根据项目实际给予全额补助。

    (6)生态有机农业园区创建补助。通过组建或引进大型公司,对统一流转的土地、林地等资源,有计划性进行生态开发,探索推进生态有机农业园区建设,打响打好功能区生态有机牌。具体根据婺城区政府制定的配套政策执行。

    (7)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补助。对功能区内生物多样性进行监测、科学研究,以及水库增殖放流、野生动物种群调控

    和库尾湿地建设等项目,根据项目实际给予全额补助。

    (8)共富探索试点补助。为贯彻落实共富先行示范区建设,引导探索“飞地”方式,鼓励多村抱团联建,支持异地物业、光伏租赁等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5.其他必要经费补助

    (9)宣传补助。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功能区群众自觉保护水源的意识,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各类标志牌、防护栏、宣传牌、横幅等制作与维护及媒体宣传。

    (10)业务经费。对涉及功能区生态保护、生产发展、基础性建设等其他项目,以及有关乡镇、单位对功能区进行综合管理的,根据业务实际给予必要补助。

    (四)资金禁止使用情形

    除生态移民补助以外的资金当年度若有结余,可用于生态移民补助,但生态移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补助支出。水源环境保护补助当年度若有结余可用于护水巡查执法补助。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补助,其他与功能区保护不相符合支出。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由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立项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婺城区各有关乡镇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立项指南规定时限前,将审核意见、乡镇项目申请报告、公示材料、项目汇总表和其他申报材料等一式两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单位必须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审核部门必须加强对实施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功能区有关乡镇统一申报的项目,由相关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并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区属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审核项目,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或报区政府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大宗材料、设备购置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有关乡镇和区属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齐全的项目验收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婺城区范围内项目进行复验。

    (三)资金拨付

    1.常规资金拨付。当前年度资金测算基础数据以上一年度末数据为准,功能区各乡镇、各相关单位需在当年度1月底前完成数据上报。除生态修复和保护项目补助外的常规补助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给有关乡镇单位。

    2.项目资金拨付。生态修复和保护项目补助实行预拨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确定后,预拨补助资金的40%。项目验收合格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剩余资金。

    由于资金拨付存在时效性,对于移民、生态殡葬等特殊亟

    须的补助,各个乡镇政府可以统筹资金使用,从功能区相关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中应急使用。功能区各乡镇、各单位的公益性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使用进度。

    五、监督检查

    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等部门的项目管理,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拒不接受项目管理、不按时报送材料,或项目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造成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相关部门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可取消资金补助并收回已拨付款项。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考核等。

    功能区行政村(自然村)和群众要积极拥护和参与水源保护工作,对于不按各级政府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甚至污染水源环境的,乡镇政府对个人可以暂停当年度村级公益事业补助发放,对行政村(自然村)可以暂停年度考核奖励资金发放,待纠正错误行为再予发放。拒不纠正错误,对个人可以取消当年度村级公益事业补助发放,对行政村(自然村)可以取消年度考核奖励资金发放。

    六、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婺城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