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2801/2019-44009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 文件字号:

    金婺人社〔2019〕80号

  • 成文日期:

    2019-11-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加强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9-30 17:11:45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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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朗读

    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综委〔2017〕6号)、《关于加强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金人社发〔2019〕66号)和基层治理“四平台一中心一网格”能力提升工程有关要求,推动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维护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我区加强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源头治理、调解优先、依法处置、信用监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法途径,最大限度在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我区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劳动纠纷明显下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全区平安建设。

    (二)主要目标

    1、劳动纠纷案件总量明显下降。到2022年底,劳动纠纷案件总量(包括劳动用工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年下降20%以上。

    2、劳动纠纷源头治理更加高效。加强分类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提供精细化管理和服务,全面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规范、双维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3、劳动纠纷化解机制更加完善。以基层劳动纠纷联动调解为核心,建立权责明晰、联动有力、调处快捷的工作机制,形成企业内部调解、乡镇综合调解、劳动监察调解、争议仲裁调解四类调解之间互联互通、共治共理的劳动纠纷化解机制。

    4、劳动者获得感显著提高。畅通劳动纠纷申诉渠道,提升化解处置效率,为劳动者提供统一、高效、便民的服务。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上门办理,实现百姓“零距离零跑腿”,提升劳动纠纷化解效率,提高劳动者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源头治理。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建立健全职工诉求表达与沟通协商解决机制,促进纠纷内部化解。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纠纷消化在萌芽、化解在初期。

    2、坚持调解优先。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关口前移,整合力量,加强劳动纠纷进入劳动监察、争议仲裁前的调解,引导和支持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倡导和鼓励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将调解工作贯穿劳动纠纷化解处置的全过程。做到调解化解大部分,监察和仲裁处理纠纷少部分。

    3、坚持依法处置。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持续推进劳动纠纷治理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置劳动纠纷案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4、坚持信用监管。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强化信用分类监管,严格实施欠薪“黑名单”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试点推进劳动纠纷记录授权查询机制。

    二、优化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区、乡镇(街道)两级劳动纠纷调解中心,实现“专科受理”向“全科受理”转变,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托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信访超市)、综治中心,充分运用行政优势,推进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打造以调解、监察、仲裁“三位一体”为基础,司法行政、公安、住建、工会、人民调解、行业(协会)多方力量参与的“1+X”模式“劳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劳动纠纷。

    积极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坚持以“调解优先、基层为主”的原则,开展劳动纠纷化解工作,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教育疏导、多元调解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劳动纠纷。

    三、发挥劳动纠纷经办平台作用

    应用“浙江省劳动纠纷治理一体化平台”,将来访、来电、来信和在线反映等多种渠道接收的劳动纠纷化解诉求申请通过平台统一指挥调度和处置,并实现与“基层治理四平台”、信访举报投诉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协同互联。对群众咨询政策事项,利用系统政策资源库立即予以答复。对群众投诉、举报和争议处理申请事项,通过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化解处置或指派人员上门调查处理等方式,先行即时就地解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超过调解时限的,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原则,分别上传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

    四、强化劳动纠纷源头治理工作

    构建多层次劳动纠纷预防体系。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强化乡镇(街道)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调解员分片联系制度,开展法律宣传与培训进企活动及企业用工情况监督检查。建立企业调解员制度,创新“一员多用”调解模式,组建调解员队伍,提升调解员水平,实现劳动纠纷不出企。以“互联网+调解”推进案前调解、案外调解,迅速、高效化解劳动纠纷。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既要在双随机抽查基础上,强化重点监管,实现精准治理,又要按照“三服务”要求,积极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指导劳动关系双方主动规范用工行为,自主预防劳动纠纷,从源头上筑起劳动纠纷“第一道防线”。

    加强劳动纠纷预警监测。建立劳动纠纷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案件高发的地区、行业和人群进行针对性的分析研判,定期发布分析报告,提出源头治理的对策建议;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及早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加强政策制订科学性。全面开展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必须做到于法有据,统筹兼顾,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平衡性,防止出现与民争利、损害群众权益等问题,把好政策关,主动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加强法定权限履职管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做到依法办理和服务群众有机统一。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和行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在约束中工作,在监督中干事,防止因履职不当而导致劳动纠纷问题复杂化。

    五、提升基层劳动纠纷化解能力

    加强基层劳动纠纷化解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劳动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三支队伍的作用,同时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吸纳专业人员、法律工作者和商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要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调处能力和法律素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努力建设一支热爱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劳动纠纷化解工作队伍。

    六、考核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

    将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考核,制订劳动纠纷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对各乡镇(街道)劳动纠纷综合治理机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附:1.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规范

    2.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

     

    中共婺城区委政法委员会       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8日


    附件1:

    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能力,全面规范基层劳动纠纷化解工作流程,根据《关于加强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互联网+监管”和基层四平台建设,以劳动纠纷明显减量、劳动关系总体和谐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机制,形成事前抓规范、事中强调解、事后严惩戒、仲裁平纠纷、监察惩违法、信用促和谐、合力保平安的协同治理工作格局。

    第三条  借鉴发展“枫桥经验”,推动劳动纠纷在企业内部化解,实现“劳动纠纷不出企”。建立一支规模化、正规化、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实现在3年内覆盖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和规上企业。建立“一员多用”模式,发挥调解员多面手作用, 参与乡镇(街道)、仲裁机构劳动纠纷调解。建立健全调解员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制度,提升调解员队伍公信力。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重视日常管理,推行“三表两清单”即:企业用工规范对照表、劳动者就业保护对照表、基层执法服务任务表,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劳动纠纷积案清单。把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基层政府在劳动关系日常规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表单化,促使劳动关系各方明确责任、自我规范,做实源头治理。同时,利用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和欠薪预警指挥平台,通过加强日常执法服务、信用分类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以“少发生、不发生”为目标,从源头上筑起劳动纠纷预防的“第一道防线”。

    第五条  设立劳动纠纷接待窗口,统一受理劳动纠纷化解诉求,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形成“八统一”工作标准,全科受理,一站式服务,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置、内部流转服务、异地联动通办”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立以乡镇(街道)政府为核心,劳动监察、调解、仲裁为骨干,公安、司法、综治为有力支撑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劳动纠纷化解机制,提高非诉调解的能力和效率,将劳动纠纷就近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劳动纠纷化解中心,设在综治中心或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内,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导。

    第八条  劳动纠纷化解中心主要职责:开展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基层劳动纠纷化解申请统一受理、多元化解处置劳动纠纷、劳动保障法律事务咨询等。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化解中心按辖区经济体量合理配备专职劳动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劳动纠纷化解人员按调解、监察、仲裁“三位一体”要求持证上岗,其中调解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化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纳入财政预算或就业专项经费,参照同类人员的办法执行,并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在信访超市设立劳动纠纷接待窗口的,其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信访津贴。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和工程项目)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严格按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每月检查单位数不低于辖区用人单位总数的2%。

    设立检查率考核指标,进行季度考核,并通报。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行为应通过全省统一行政执法平台计划和实施,并使用统一掌上执法端接受检查任务和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分类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实施。

    对存在较大劳动纠纷风险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检查频次和程度。重点监管单位每月至少上门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由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化解中心约谈企业主,督促改正,并落实专人实施跟踪监管和重点监控。

    对连续两个月未正常支付工资、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立即通过“浙江省劳动纠纷治理一体化平台”上报。

    各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化解中心要对辖区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提出预警预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第十六条  重大群体性劳动纠纷处置。发生重大群体性劳动纠纷,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化解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稳控,并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送要求及时上报。

     

    第四章  统一登记受理

    第十七条  各劳动纠纷化解中心应按“一件事”要求实行“一窗受理”,对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的纠纷化解申请应接尽接,通过内部流程按责办理。

    第十八条  涉及劳动保障事务的纠纷化解申请应全量录入“浙江省劳动纠纷治理一体化平台”,通过平台进行指挥调度,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窗口以及信访、移转、批示、督办等途径收到的化解申请,派发至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化解。

    第十九条  落实处置告知责任,办理进度和流转情况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全程告知。“浙江省劳动纠纷治理一体化平台”登记受理后,将给申请人发送短信回执;乡镇(街道)调解过程中,主办人应通过平台至少每周向申请人推送一条办理进度信息;经办主体变化后也应及时向申请人推送前经办机构、主办人、联系方式和法定告知事项等信息。

     

    第五章  多元化解

    第二十条  劳动纠纷化解中心可以通过现场咨询、电话指导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快速处置。

    第二十一条  乡级劳动纠纷化解中心推行“一表一书两联调”工作模式:劳动纠纷申请表,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乡镇多元调解、县乡联合调解,即:对无法通过窗口指导直接处置的,填写劳动纠纷申请表,基层网格能调解的出具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对难以化解的大案难案,应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指导下,整合基层综治、司法、公安等多元力量调解,必要时由县乡联合调解。

    第二十二条  对无法化解、超过化解时限或申请人明确要求进入法律程序的,基层劳动纠纷化解中心可提出转办申请。

    对明显存在争议或主要诉求为经济权益救济的劳动纠纷申诉可转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劳动纠纷申诉转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

    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纠纷,明确告知救济途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劳动纠纷发生率和化解率考核机制。

    对一般监控对象和重点监控对象的劳动纠纷发生率进行考核并通报,以确保重点对象监控的实时性、有效性。

    对劳动纠纷化解率实施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平安考核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拖欠工资“黑名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并将公布内容报上级备案。要全面应用“互联网+监管”检查模式,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大数据,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分类指导。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纠纷发生情况将作为信用记录计入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实现劳动纠纷记录在线查询。

    劳动者可以通过“基层劳动纠纷治理一体化”平台在线查询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发生和处置情况。

    用人单位可在当事人授权的条件下查询劳动者的劳动纠纷历史记录。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劳动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和支持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倡导和鼓励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将调解工作贯穿劳动纠纷化解处置的全过程。


    附件2:

     

    劳动纠纷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

     

    为推进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机制改革,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纠纷,维护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强基层劳动纠纷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本劳动纠纷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

    一、日常检查率

    指标说明:日常检查率是指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实施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的日常监管覆盖率,包括一般监管对象检查率和重点监管对象检查率。

    用人单位是指在辖区内经营或施工的企业和工程项目(以项目部所在地为准)。

    工作要求: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将辖区用人单位分为一般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对一般监管对象实施双随机抽查,企业月抽查率不低于2%,工程项目每月抽查率不低于20%;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检查实行专管员负责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考核对象:乡镇(街道)

    二、纠纷发生率

    指标说明:纠纷发生率包括以纠纷涉及人数占比评价的劳动纠纷发生率、以一般监控对象劳动纠纷发生件数占比评价的日常监控有效率和以重大劳动纠纷事件件数占比评价的重大事件发生率。

    测算方式:

    劳动纠纷发生率=劳动纠纷涉及人数/上年度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100%。

    日常监控有效率=一般监控对象劳动纠纷发生件数/劳动纠纷发生总数*100%(用于评价一般监控和重点监控对象划分的科学有效性)

    重大事件发生率=重大劳动纠纷事件件数/劳动纠纷发生总数*100%(重大劳动纠纷事件包括因属地处置不力导致赴国家、省上访的、因群体聚集或过激行为引发舆情的、因劳动纠纷受到国家或省督办的、涉及人数或金额特别巨大且属地未发出预警的)。

    劳动纠纷发生总数包括劳动者以来访、来信、来电和网络等各种方式反映的有效且不重复的劳动纠纷申诉件数。

    考核对象:乡镇(街道)

    三、基层化解率

    指标说明:基层化解率是指劳动纠纷在乡镇(街道)基层以多元化解方式调解处置的件数占同期劳动纠纷总量的比率。

    测算方式:

    基层化解率=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化解件数/劳动纠纷发生总数*100%。

    考核对象:乡镇(街道)

    四、有效处置率

    指标说明:有效处置率是指劳动纠纷中群众申诉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救济或获得满意答复的比率。

    测算方式:

    有效处置率=(劳动纠纷发生总数-未有效处置件数)/劳动纠纷发生总数*100%。

    未有效处置是指劳动纠纷因调查中止、仍在司法程序或无法执行等原因造成“案结事未了”的情况,但不包括因申诉人个人原因未提请法院执行或所提权益诉求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考核对象: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