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1-03135

  •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办〔2021〕5号

  • 成文日期:

    2021-04-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GWCD 01-2021-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4-14 11:09:42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分享:
         
  • 政策解读(图解版)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意见反馈
  • 征求意见
  • 朗读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安置房全过程

    代建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金华市婺城区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

    实施办法

    为切实助推我区“双城战略”走深走实,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安置房建设模式,深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安置房建设品质,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安置房“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的目标,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具备上述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牵头具备房建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简称代建开发单位),采用全过程代建开发管理模式建设安置房。

    全过程代建开发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通过后开始,除征地拆迁和监理外,代建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开发及管理,根据企业性质和资质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进行发包及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后的不动产证办理移交,直至质量缺陷期结束。

    二、代建单位的确定

    代建开发单位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进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评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开发费用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开发单位。

    三、代建开发程序

    拟采用代建开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开发单位,双方签订《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和廉政责任书。

    代建开发单位按照《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的约定开展代建开发工作。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应将履约保证金条款、代建开发费用支付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代建开发单位产生后,在政府部门相关审批文件中,注明代建开发单位名称;在有关资料中建设单位栏目同时注明代建开发单位名称或在备注栏内注明代建开发单位名称。

    四、代建开发费用和支付

    代建开发实行总价包干(单方建筑面积造价包干,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储藏间、住宅、配套用房等的面积),总价含建安工程费用、勘察设计费用、设备工程费、市政配套工程费、项目管理服务费等(除土地费、征地拆迁费以及监理费外的所有费用)。按现阶段中等偏上的商品房建设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出具建议价后,经财政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不超过3500元/平方米,为鼓励代建开发单位创优争先,提高安置房品质,对获得“钱江杯”的安置房建设项目,综合造价可提高至3600元/平方米。今后如建设标准、综合造价等大幅变化时,由实施主体提出新的综合造价,并报区政府核准。

    五、权利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2.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3.牵头组织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开发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开发单位。

    4.负责与代建开发单位签订《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

    5.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

    6.负责监理招投标工作,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7.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开发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8.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开发单位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9.法律法规或代建开发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二)代建开发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代建开发单位自身性质所对应的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采购单位,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2.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

    4.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5.根据工程进度和约定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和结算资金。

    6.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负责竣工结算编制工作。

    7.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开发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8.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应自觉依规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六、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核拨,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代建开发单位应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遇不可抗力或设计规范变化、建设标准变更等需调整的,由代建开发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按我区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代建开发项目如遇市场价格波动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动态调整的情形可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七、奖惩规定

    代建开发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应在合同有关条款中予以明确。施工期以及施工期提前的奖励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开发单位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代建开发单位或相关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追究相应责任。

    八、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婺城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房、人才租赁房等参照执行。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