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1-41992

  • 主题分类:

    公路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办〔2021〕35号

  • 成文日期:

    2021-11-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GWCD 01-2021-0008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1-24 09:41:28 来源: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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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农村公路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我区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

    二、养护与管理职责

    (一)我区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婺城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为县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路养护管理站为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

    (三)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检查、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督促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4.负责统筹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制度。

    5.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四)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治理工程的工程计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上报;

    3.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招投标及养护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4.负责对县道公路(含桥梁、隧道)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五年规划期内评定频率不低于两次);

    5.做好对各乡镇(街道)养护站养护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乡镇(街道)建立公路桥梁技术档案;

    6.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7.负责辖区内县级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工作,对乡、村级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8.负责辖区物流网点和公交站棚等建设工作。

    (五)金华市交通综合执法队婺城区大队主要职责:

    1.承担辖区范围内县、乡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以及交通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2.承担辖区范围内普通公路的超限运输执法工作;

    3.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相关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参与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4.宣传、贯彻、执行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公路沿线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

    5.组织实施公路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6.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7.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会审、交竣工验收和路产交接工作。

    (六)婺城区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会审、交竣工验收工作;

    3.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查处以及事故调查的辅助工作;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投诉举报的具体调查工作。

    (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负责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招投标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落实养护责任制;

    2.负责按要求定期进行乡、村道公路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及时组织抢修(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3.积极配合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4.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及时筹措落实大中修工程及乡、村道水毁修复经费;

    5.负责建立乡、村道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要求一桥一隧一档案,并做好乡、村道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五年规划期内评定频率不低于一次);

    6.负责检查监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维护、更新内业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统计工作;

    7.负责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八)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引导制定农村公路爱路护路村规民约、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路域整治等爱路护路行动,落实村级护路员,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三、养护资金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区财政补助资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配套资金共同组成;区财政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管理按《金华市婺城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考核奖励(补助)资金。

    (四)奖励(补助)经费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考核结果向财政申请,划拨给各养护实施单位。

    (五)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考核奖励(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来源和标准;县道日常养护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全额保障,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5000元(含上级补助资金);乡、村道日常养护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日常养护经费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500元(含上级补助资金);村道日常养护经费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500元(含上级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检测费用资金由区财政局全额保障。

    (七)灾毁工程资金,县道部分由区财政据实决算;乡道、村道修复工程严格按照应急工程及招投标管理相关要求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项目业主自行负责实施,完工后区财政按审计后实际费用的50%予以补助,不足部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受灾村自筹。在条件成熟后,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四、公路养护与管理

    (一)农村公路应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经常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因自然灾害导致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根据各自管辖职责范围及时组织抢通修复。

    (二)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小修保养:对公路进行日常保洁、疏通边沟、整修路肩,对涵洞、桥梁、隧道等结构物进行维护、绿化管养等,并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维护、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其常年处于良好、完好使用状况。

    大中修工程:对公路一般性磨损和较大的损坏进行周期性的修复加固和综合治理,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有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养护工程按年度建设计划,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统一调查、统一设计、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招标、统一管理。

    灾毁修复:公路发生灾毁现象时,第一时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设施,按应急工程实施先干线后支线抢通,较大的修复工程按专项工程实施设计、招标。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应按国家、省公路养护有关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实施,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一线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五)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六)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在征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同意后给予支持和协助。

    (七)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八)公路附属设施的增设、日常维护、修复及公路绿化按管养权限分别由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九)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十)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涉路施工活动、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等作业需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许可后方可实施。

    (十一)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按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十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状况、地理等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行养护市场化。

    (十三)县道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实行专业养护;乡道、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路制宜,在相关安全责任保险齐全且满足的前提下,也可以委托行政村、个体工商户、个人等多种模式实施养护工作。可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乡、村道资料档案管理。

    (十五)严格管理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

    五、考核与奖惩

    (一)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列入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标准参照《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筹集或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以及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区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养护资金拨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发布的《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婺区政办〔2016〕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