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1-16360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10-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10-22 09:09:23 来源: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分享: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 制定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科学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

    三、主要内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的通知》对本区“十四五”期间采伐限额制度执行、采伐审批服务和松科植物采伐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明确和落实。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明确此次分配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十四五”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但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

    (二)合理分解落实森林采伐限额

    将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分解到乡(镇)(街道),并安排不超过集体商品林限额总量的5%作为区专项限额,用于因自然灾害、林业重点工程等需集中采伐林木的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公益林年采伐限额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全区统一使用,不作分解。国有林采伐限额省政府已按编制单位下达不再分解。

    (三)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

    (四)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

    (五)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

    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特殊情形外,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内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零星枯死松木可由疫情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并于清除之日起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区农业农村局,抵扣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适用范围为婺城区。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章俊杰,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联系电话:0579-82338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