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330702000000/2020-38015

  •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扶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办〔2020〕11号

  • 成文日期:

    2020-05-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扶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5-11 16:06:57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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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扶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金华市婺城区扶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婺城区建筑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巩固建筑业在婺城区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质量推进“双城”战略,以调结构、促转型为主线,努力将建筑业培育壮大成为我区的支柱产业,实现我区建筑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政策扶持,到2022年末,我区建筑业企业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达到10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建安产值年均递增10%以上,年建安产值达到70亿元。建筑业企业上缴税收年均递增10%以上。

    三、促进区内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

    (一)企业资质优化升级

    1.施工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资质二级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专业承包资质起始级为二级的企业获得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奖励,以下类同)

    2.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设计企业首次晋升行业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乙级首次晋升行业甲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资质由乙级首次晋升为甲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检测企业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全部检测资质,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获交通甲级检测资质,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的奖励。

    获交通乙级(或专项级)、水利甲级、防雷甲级、消防一级检测资质,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获交通丙级、水利乙级、防雷乙级、消防二级检测资质,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二)建筑业企业建安产值及财政贡献额增长

    1.建筑业企业建安产值增长奖励。

    企业年度建安产值首次达到

    奖励金额

    1亿元

    5万元

    2亿元

    10万元

    5亿元

    15万元

    10亿元

    20万元

    20亿元

    30万元

    30亿元

    40万元

    40亿元

    50万元

    50亿元

    60万元

    2.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财政贡献额达标晋级奖励。

    企业在我区年度财政贡献额首次达到

    奖励金额

    200万元

    10万元

    400万元

    15万元

    600万元

    20万元

    800万元

    25万元

    1000万元

    30万元

    1200万元

    35万元

    1500万元

    40万元

    3.建筑业企业在婺城区财政贡献额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的,且财政贡献额年增长达10%、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按财政贡献额地方留存的10%、20%、30%、40%、50%给予奖励。

    (三)企业创优夺杯

    区属内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工程在婺城区范围内的:

    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银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获浙江省优质工程奖(钱江杯、市政金奖),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获金华市优质工程奖(双龙杯),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金华市装饰优质工程奖(茶花杯)、获婺城区优质工程奖(九峰杯)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国家级、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标化工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获浙江省、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已获得标化工地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区外工程按照50%标准给予奖励,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一次性奖励。

    (四)企业科技创新

    建筑业企业主持、参与修编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建立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并被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认定当年按省、市、区里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获得国家级、省级QC成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参加建筑设计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设计单位,国家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按开发新产品(服务)、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的5-10%给予奖励。

    (五)企业争创荣誉

    区政府每两年开展一次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突出贡献企业家的评优表彰活动。对完成建安产值、新承接工程量、实缴地方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由区政府命名其为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突出贡献企业家。

    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享受区强优重点骨干企业待遇。

    根据建筑业企业建安产值和年度地方贡献,设立综合贡献奖,年度综合贡献额列区前8名,为综合贡献建筑业企业,对列区前3名的建筑业企业各奖励10万元,4-8名建筑业企业各奖励5万元,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区财政有特殊贡献的建筑业企业,可按一企一策给予奖励,一企一策政策由区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六)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17〕60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婺区政办〔2017〕23号)规定执行。

    四、鼓励区外建筑业企业落户婺城

    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特别是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区域公司。

    外地建筑业法人企业落户注册婺城区的当年,按企业资质等级给予奖励:

    1.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建筑设计企业,综合甲级资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甲级资质,一次性奖励50万元;乙级资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一次性奖励80万元;甲级资质,一次性奖励30万元;乙级资质,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工程检测法人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全部检测资质,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具有交通甲级检测资质,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的奖励。

    具有交通乙级(或专项级)、水利甲级、防雷甲级、消防一级检测资质,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具有交通丙级、水利乙级、防雷乙级、消防二级检测资质,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5. 区外建筑业企业新落户到婺城区的第一年的确定:以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到婺城区的时间为界限,当年超过6个月的确定为第一年,当年不足6个月的,以下一年度为第一年。

     6.新落户婺城区的企业落户当年获得的区财政专项和区配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同期对区财政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区财政贡献额中予以兑现,最长不超过3年。

    五、加快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原则上注册地在婺城区的建筑业企业,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其中任意一年)或实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近三年其中任意一年),可以入驻建筑业产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园区政策另行制定)

    凡入驻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用于经营建筑业相关产业,不得用于经营其它产业。

    六、支持企业开拓外部市场

    1.区属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接工程营业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5000万元的大项目,将重点联系跟踪,建立会商制度及项目技术服务机制,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企业和个人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2.区属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接的业务,按其在我区财政贡献额地方留存部分的40%给予奖励;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5000万元的项目,按其在我区财政贡献额地方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区属建筑业企业家在区外承建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享受工业企业信用等级利率优惠政策,开户银行应予以积极支持。

    4.区属建筑业企业到境外承接工程项目的,对其在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发生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3个年。

    七、鼓励企业建立大型建筑生产基地

    1.根据装配式建筑产业土地使用标准,整合低效工业用地资源,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建立大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入驻。按企业产值及年度综合贡献情况,一级(含)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新增用地需求可根据规划和企业需要予以安排。

    2.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绿色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评审工作时,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建设项目。

    八、积极打造建筑业人才新高地

    加强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梯队建设,培育和引进一批经营管理人才、工程项目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引进的人才在安家补助、子女就学等方面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本区建筑业企业新增国家注册类技术人员(含近三年内未在婺城区企业注册过的人员),国家级注册工程师、一级建筑工程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奖励(同一人只能享受一类,时间不超过3年)。

    九、优化服务环境

    1.区政府成立婺城区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和区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区委政法委、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金融办、区税务局等单位(部门)。

    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企业制度,由区领导联系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部门领导联系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和培育企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2.继续执行企业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参照工业企业相关政策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享受和工业企业同等待遇,区金融办、区住建局应加强和金融部门的沟通,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3.区金融机构(银行)对竞争力强、信誉好、业绩优的建筑业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给予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在承接政府性投资项目(含政府性投资占主体的项目)、拆迁安置房、保障房、限价房项目、PPP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凭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向我区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时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十、奖励政策兑现

    本意见中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一年一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按申报通知书的要求自行申报,区住建局负责受理和初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由区财政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单个企业享受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企业(不包括新落户企业)一个年度内获得的区财政专项和区配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同期对区财政贡献额。

    凡市级已奖励的奖项,区不重复奖励,若与区级扶持政策有差额的,区按政策先予以奖励,市级的奖励资金由区统一对接。

    本意见所列区级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偷税侵权等违法案件的;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严重信用缺失等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政策扶持及奖励。

    特殊时期(如地震、特大洪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扶持力度加强,扶持奖励资金加倍。

    十一、附则

    本意见适用范围: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地在婺城区(不包括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筑业企业(含施工、设计、勘察、监理、检测、咨询类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6日起施行,2020年兑现时间自5月16日至12月31日止,以后按整年兑现,有效期5年。原《中共婺城区委、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婺区委〔2018〕81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婺城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