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一、调整目的与依据
(一)调整目的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现对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调整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7)《动物防疫法》,1997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9)《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
(10)《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
(11)《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
2.相关规范、文件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5)《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6)《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3.地方相关资料
(1)《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浙政函〔2015〕71号);
(2)《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5)》(浙政办发〔2005〕109号);
(3)《金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4)《金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
(5)《金华双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6)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的通知(婺区政办〔2013〕70号);
(7)婺城区总体规划;
(8)《金华市白沙溪沙畈、金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9)《金华市梅溪安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二、婺城区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
婺城区现有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依据的是《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的通知》(婺区政办〔2013〕70号),其禁限养区划定情况如下:
1.区域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婺城区城市建设、生态环境功能区等规划,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动区内水环境综合治理,划分禁养区、限养区。
2.禁养区范围:
(1)沙金兰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莘畈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水环境确定为Ⅱ类以上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两侧范围内。
(2)双龙风景名胜区、九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仙源湖旅游度假区。
(3)市中心城区,开发区、工业区、建制镇规划区及周边范围内;城镇规划内的敏感区(居民、行政、文教、科研、医疗区等)主导风向上风向。
(4)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需要,依法划定的其他区域。
3.限养区范围:
(1)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及区内其他主要交通干线(含虹戴公路)两侧以内的区域。
(2)区域内主要河流金华江、衢江、梅溪、白沙溪、厚大溪、莘畈溪等两侧以内的区域及区内中、小型水库库区周围范围。
(3)村庄规划区及外延以内的区域。
三、婺城区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一)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分析
1.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地方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二)禁养区划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畜禽禁养区划定标准如下:
1.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调整后婺城区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婺城区实际,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
1.安地水库
安地水库范围内,为安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面积156.6平方公里。(编号jy01-01)
2.沙金兰水库
沙金兰水库范围内,为沙金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面积271.3平方公里。(编号jy01-02)
3.莘畈水库
莘畈水库范围内,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面积49.4平方公里。(编号jy01-03)
(二)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
1.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
风景区东系大佛寺,西衔六洞山,北起金华北山的山脊线,南向以尖峰山为标志,面积79.73平方公里。(编号jy02-01)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1.城东街道:城东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2.1平方公里。(编号jy03-01)
2.城西街道:城西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5平方公里。(编号jy03-02)
3.城中街道:城中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6.0平方公里。(编号jy03-03)
4.城北街道:城北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4.2平方公里。(编号jy03-04)
5.新狮街道:新狮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7.0平方公里。(编号jy03-05)
6.罗店镇:罗店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79.73平方公里。(编号jy03-06)
7.蒋堂镇:蒋堂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2.4平方公里。(编号jy03-07)
8.琅琊镇:琅琊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0平方公里。(编号jy03-08)
9.安地镇:安地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7.5平方公里。(编号jy03-09)
10.白龙桥镇:白龙桥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3.9平方公里。(编号jy03-10)
11.乾西乡:乾西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5.5平方公里。(编号jy03-11)
12.竹马乡:竹马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7平方公里。(编号jy03-12)
13.长山乡:长山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48.8平方公里。(编号jy03-13)
14.箬阳乡:箬阳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2.7平方公里。(编号jy03-14)
15.沙畈乡:沙畈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3.0平方公里。(编号jy03-15)
16.雅畈镇:雅畈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9平方公里。(编号jy03-16)
17.岭上乡:岭上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3.8平方公里。(编号jy03-17)
18.塔石乡:塔石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5.88平方公里。(编号jy03-18)
19.莘畈乡:莘畈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6.8平方公里。(编号jy03-19)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设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除外。
婺城区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见附件1,婺城区调整前后的禁养区分布图见附图1和附图2。
(五)其他说明
1.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相互重叠,调整后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781.9平方公里。
2.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3.本方案自年3月29日施行。《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婺区政办〔2013〕70号)同时废止。
附图1:婺城区调整前的禁养区分布
附图2:婺城区调整后的禁养区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