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330702000000/2020-38006

  • 文件名称:

    关于《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婺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0-03-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3-16 14:52:47 来源:区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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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婺区政发〔2020〕4号)已于2020年2月2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确保有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文件要求,我区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的通知》(婺区政办〔2013〕70号),对照《国家排查要求》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排查,并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文件要求,对我区原划定的禁养区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制定了《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明确划定禁养区范围。

    二、划定要求与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三、调整后禁养区范围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

    1.安地水库:安地水库范围内,为安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面积156.6平方公里。(编号jy01-01)

    2.沙金兰水库:沙金兰水库范围内,为沙金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面积271.3平方公里。(编号jy01-02)

    <!--[if !supportLists]-->3.<!--[endif]-->莘畈水库:莘畈水库范围内,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面积49.4平方公里。(编号jy01-03)

    (二)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

    4.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风景区东系大佛寺,西衔六洞山,北起金华北山的山脊线,南向以尖峰山为标志,面积79.73平方公里。(编号jy02-01)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5.城东街道:城东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2.1平方公里。(编号jy03-01)

    6.城西街道:城西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5平方公里。(编号jy03-02)

    7.城中街道:城中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6.0平方公里。(编号jy03-03)

    8.城北街道:城北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4.2平方公里。(编号jy03-04)

    9.新狮街道:新狮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7.0平方公里。(编号jy03-05)

    10.罗店镇:罗店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79.73平方公里。(编号jy03-06)

    11.蒋堂镇:蒋堂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2.4平方公里。(编号jy03-07)

    12.琅琊镇:琅琊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0平方公里。(编号jy03-08)

    13.安地镇:安地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7.5平方公里。(编号jy03-09)

    14.白龙桥镇:白龙桥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3.9平方公里。(编号jy03-10)

    15.乾西乡:乾西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5.5平方公里。(编号jy03-11)

    16.竹马乡:竹马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7平方公里。(编号jy03-12)

    17.长山乡:长山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48.8平方公里。(编号jy03-13)

    18.箬阳乡:箬阳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2.7平方公里。(编号jy03-14)

    19.沙畈乡:沙畈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3.0平方公里。(编号jy03-15)

    20.雅畈镇:雅畈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9平方公里。(编号jy03-16)

    21.岭上乡:岭上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3.8平方公里。(编号jy03-17)

    22.塔石乡:塔石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5.88平方公里。(编号jy03-18)

    23.莘畈乡:莘畈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6.8平方公里。(编号jy03-19)

    四、其他说明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设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除外。

    (二)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相互重叠,调整后婺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781.9平方公里。

    (三)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五、实施日期

    本文件自2020年3月29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孙季安,联系方式:0579-82398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