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精神,根据省水利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浙水科〔2016〕1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要求,需要对全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工程进行划界限权。我局组织编制完成了39座水库、2条河道堤防、乌溪江引水工程总干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8座山塘的管理范围划界方案,开发区编制完成了7座水库、2条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2座山塘的管理范围划界方案,金华山编制完成了4座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开发区、金华山函商我局上报区政府批复,我局对方案进行了汇总,形成《金华市婺城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我局、开发区、金华山各自会同编制单位到各有关乡镇(街道)和水管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今年8月,形成《方案》报批稿。
二、制定本文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4年11月修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水利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
(四)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内的地带;
(七)一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内的护堤地,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十米至二十米内的护堤地,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五米至十米内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内的地带。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以及范围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前款决定。
5.《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
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不设置保护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为两端以外不少于10米的地带,背水坡脚外管理范围为:坝高≤10米的,为10米范围内地带,坝高>10米的,为坝高值范围内地带。
6.《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告》(金婺政〔2006〕55号)
文件对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规定:县级河道(白沙溪沙畈水库至金兰水库段、莘畈溪、厚大溪、横路溪、桐溪、石门溪、雅干溪等)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堤防背水坡坡脚起五米为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线外延五米为保护范围。
三、本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对全区50座水库(含开发区7座、金华山4座)、4条河道堤防(含开发区2条)、乌溪江引水工程总干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10座山塘(含开发区2座)的管理范围进行划界。
2.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2.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3.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4.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5.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6.其它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四、施行日期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水务局
解读人:张益清
联系电话:0579-82467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