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有限的环保专项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推进我区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落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4〕7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资环〔2025〕1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55号)文件精神,婺城区2025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第二批分配如下:
一、资金情况
2025年,下达我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第二批共计298万元,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用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自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
二、分配原则
(一)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要求分配;
(二)按省、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
(三)按有利于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分配。
三、专项资金分配
1.婺城区环境健康友好创新试点建设项目本次安排1355万元,由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婺城区大队实施。
2.双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项目本次安排20.8万元,由生态科实施。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计量检定校准本次安排19万元,由土壤固废科实施
4.园地、林地土壤污染源解析本次安排19万元,由土壤固废科实施。
5.机动车环保前端感知检测设备安装本次安排70万元,由大气科实施。
6.莘畈水库地表水断面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本次安排34.2万元,由水科实施。
四、其他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推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