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时有效地为村民提供服务、处理村内事务、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村级组织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各村级组织全体成员及其他在村级组织中承担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村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值班值守工作遵循“坚守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原则,确保村级活动场所门常开、人常在、事常办。
第二章 值班安排与人员职责
第四条实行村级活动场所(村“两委”办公楼、党群服务中心等)常态化值班制度。每天应安排至少一名村主职干部在村级活动场所固定值班。节假日、双休日及敏感时期实行轮流值班或根据上级要求加强值班力量。
第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值班工作,制定详细的值班表。值班表应明确值班日期、值班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并提前公布在村级活动场所显著位置或村民微信群等公开渠道。
第六条值班人员主要职责:
1.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接待来访村民,受理、登记、协调处理或转办村民反映的各类事项、诉求。
2.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村民关于政策法规、办事流程、农业生产、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咨询。
3.办理便民服务:协助村民办理或代办相关证照、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便民服务事项。
4.处置突发事件:遇有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治安案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值班人员为第一响应人,应立即采取初步应急措施,并按程序第一时间向村主要负责人和乡政府报告。
5.维护场所秩序:负责村级活动场所的安全、卫生和资产管理,确保正常工作秩序。
6.记录值班情况:规范填写《村干部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当日来访人员、处理事项、待办工作、交接事宜等情况。
7.完成其他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以及村“两委”安排的其他需要在值班期间处理的工作。
第七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须在村级活动场所指定位置办公,不得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如入户走访、现场处置事务、参加会议等)需临时离开的,应确保通讯畅通,并在值班点公示去向和预计返回时间,或委托其他在村且了解情况的干部临时代岗。
第八条实行值班交接制度。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说明当日值班情况、待办事项、注意事项等,并做好记录,确保工作无缝衔接。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纪律
第九条值班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空岗。
2.值班期间应着装得体、仪表端庄、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自觉维护村干部良好形象。
3.严禁在值班时间饮酒、赌博、玩游戏、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和诉求,要认真倾听、耐心解释、及时办理或转报,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5.保持值班电话(含公开的村务联系电话)和个人通讯工具畅通。
第十条值班人员应熟悉村情民意、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基本业务办理流程,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乡纪委负责对村干部值班值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值班日志》记录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乡党委、政府将对村干部值班值守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电话询查、查看监控(如安装)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发生迟到、早退、临时离岗未公示或通讯不畅等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
2.发生无故空岗、值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服务态度恶劣、推诿扯皮等情况的,在全乡会议上通报批评。
3.因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处置不当,造成工作延误、矛盾激化、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值班电话(含个人通讯工具)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长时间无法接通,影响工作开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