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婺城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6日
附件
婺城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
为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婺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先行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组建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情形,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包括: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未能按照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已经划分物业服务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经换届选举未能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为5至11人的单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在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中确定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应当为后续交付房屋的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房屋交付之日起30日内进行增补。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注销等原因致使无法联系上或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参与的,建设单位可以不指派代表参加。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指派的代表应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研究提出。
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规定或约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业主代表: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2.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的;3.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上访的;4.利用黑恶势力干预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5.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6.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的;7.不按规定或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分摊费用的;8.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9.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鼓励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
二、组建程序
(一)启动组建准备。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筹备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资格联审小组,确定业主代表报名、推荐、资格审查等相关要求。
(二)发布组建公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就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发布公告,明确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名称、业主代表资格要求、推荐方式及期限等,同时通知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公告期限不少于7日。
(三)推荐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人选可通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其他业主10户以上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居(村)民委员会推荐或其他业主10户以上联名推荐的,应当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
(四)公示推荐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指派人员、业主代表等拟推荐人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业主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产生建议人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公示期内完成公示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核查,确保推荐人员符合基本任职资格,并将初审结果提交资格联审小组。资格联审小组在接到初审结果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对推荐人员的资格、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评估,并将联审结果和考察情况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组织审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组织出具资格审查确认书。
(六)公示人选名单。物业管理委员会拟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员名单及其政治面貌、身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业主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七)决定成员名单。成员名单公示及异议核实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决定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任期,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的指派代表,以及主任、副主任等人员名单。
(八)公布成立决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作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布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九)备案同步抄送。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备案完成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情况抄送区物业主管部门。
(十)刻制专用印章。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其出具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持备案通知书和印章刻制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印章完成刻制后应及时开设公共收益账户。
三、工作职责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培育增强业主自治意识,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服务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大会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大会履行职责,并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四、运行制度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且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应当本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且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委员同意并签字确认。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公示十个工作日。
(二)物业项目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成立决定、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开户证明文件申请开立公共收益专户,公共收益管理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经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大会决定,可使用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收入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经费,并可聘请秘书、财务等专职人员协助处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则并开展工作。已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应当依法遵照执行。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依法撤销该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3日内通告全体业主。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免去其相应职务,并由指派单位重新指派或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确定:1.单位指派代表已经离职,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正当履行职责,或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2.业主代表不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或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宜担任情形的;3.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内委员主动辞职的;4.业主代表有《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形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情形的。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因已经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有换届选举、重新选举等工作需要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经申请同意后任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具备业主身份,且符合规定或约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可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应当在参选前主动退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空缺的成员名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补充。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五)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或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不能继续履职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并配合办理账户、税务等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移交完成后10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布。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4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