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和《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我局修订了《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金华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责令退还;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6个月不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6个月及以上,1年以下不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1年及以上不改正的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老年人损害轻微 | 警告 |
二次以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次以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