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内容。
依照《条例》规定,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及分工;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领导及分工;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场所、联系电话;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文件;
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他工作信息;
6.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事任免;
7.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政府公开信息,本机关为信息编制了索引号。本机关的信息索引号由 “部门编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三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分割。
(三)公开的方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栏目。网址:http://www.wuch.gov.cn/col/col1229181767/index.html,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局办公室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局办公室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88号
办公电话:0579-89132327
传真电话:0579-82307726
电子邮箱:hui450862034@qq.com
邮编:321000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88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14:00~17:30(冬令)
联系电话:0579-89132327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婺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即可。申请网址:http://www.wuch.gov.cn/col/col1229365927/index.html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二)申请的提出及时间确定。
1.申请人通过信函和现场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1)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通过传真形式提交局办公室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当面提交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申请。
(四)受理程序。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报上级机关请示,由上级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的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申请人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根据国务院核定的价格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举报和救济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级监察机关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有疑义的,可以向本机关进行咨询或投诉,投诉的请将投诉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