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单位)的相关信息,特编制《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金华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www.jhepb.gov.cn)。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内容

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职能、部门领导、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等机构信息; 

2.人事任免信息;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5.空气质量指数发布;

6.环境质量报告;

7.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8.重点污染源信息;

9.部门预算信息;

10.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服务事项相关信息;

11.环保政务和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现场申请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现场领取)。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受理地点: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机关大院)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按市政府公告要求)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金华市生态环境局(www.jhepb.gov.cn)“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实名身份验证。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按市政府公告要求)。 

联系电话:0579-82468127。 

传真号码:0579-82468124。 

电子邮箱:hbgk8127@163.com

通讯地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机关大院) ,邮政编码:321000。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6.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公开办)举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公开办)联系电话:82469911,传真号码:82469841,通信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机关大院,邮政编码:321017。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