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各乡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长山乡全域美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长政字〔2020〕17号),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2日
11330702730339102Y/2026-1010628024
政务公开
无特定对象
通知
婺城区长山乡
长政字〔2026〕3号
2026-07-22
GWCD99I-2026-0001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