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政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金华市婺城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2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为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直补资金是指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的补助资金。
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直补资金以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区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四条 直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逐年复核、及时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年一次按标准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直补对象进行年度复核。
核减的直补对象从当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直补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一)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三)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区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乡镇(街道)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扶持村级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八条 项目资金除补助项目建设费用外,还可补助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费用,包括设计费、勘察费、结算审核费、监理费等,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列支。
第九条 项目业主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扶持申请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二)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的相关材料。
(三)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其他前期资料。载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或可行性、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的项目建议书,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项目现场照片等。
(五)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十条 乡镇(街道)负责初审受理上报工作,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前期项目资料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乡镇(街道)要分轻重缓急和项目条件成熟程度,从项目业主申报的项目中筛选,确定所要实施的项目,并明确项目建设主体,经初审汇总后上报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并附完整前期项目资料。
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收到乡镇(街道)的上报资料后,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安排人员赴项目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将采用因素分配法安排项目资金,具体根据组织保障、集体经济、项目扶持前景和其他因素等。
(一)组织保障因素
优先支持村“两委”班子团结、议事决策规范、具备项目落地协调能力的移民村。
(二)集体经济因素
优先安排、重点扶持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项目。
(三)项目扶持前景因素
对村集体经济、移民创业致富有直接或间接带动的生产开发类项目重点考虑。
(四)其他因素
以建强‘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为导向,重点支持轴线区域内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完善与产业协同发展。
(五)对一些群众呼声不高、资金缺口过大、政策处理未到位、前期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列入扶持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由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负责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审定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市民政局审查后,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和备案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并上报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审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备案。未经审批的项目变更,对于变更范围内的工程量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事前承诺制。原则上要求在实施文件下达后的当年完成项目报账。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承诺要求实施的,由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调整变更,按相关程序重新选择项目备案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决(预)算审价制。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组织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及时向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报送项目资料,进行项目资料核定。
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验收报告(验收单)、审价(计)报告及有关图片资料等。
第十八条 项目资料核定通过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审核的资金票据等材料。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在受理项目业主报账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未列入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的。
(四)未按承诺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或其他原因被调整变更取消补助计划的。
(五)其他违反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项目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结报额控制在项目实施计划核定的项目资金扶持额度内,其余资金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
项目业主可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拨付项目资金进度款,首次拨付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扶持金额的40%,拨付的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扶持金额的80%。在拨付进度款时需提供经相关单位审核后的真实准确的拨款资料。乡镇(街道)、项目业主要加强对进度款的审核、把关、管理工作,并对进度款报账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区水库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扶持使用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婺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8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婺移领〔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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