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属有关部门:
《莘畈水库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2027年)》已经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莘畈水库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2026—2027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0日
莘畈水库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2027年)
为规范莘畈水库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规定,参照《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2027年)〉的通知》(金自然资规〔2025〕2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功能区为莘畈水库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列入功能区范围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属单位、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二、资金筹集
(一)筹集原则。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婺城区政府和金开区管委会共同做好资金的筹集工作。
(二)筹集规模。2026—2027年,每年筹集生态补偿资金800万元,其中婺城区财政安排167万元、金开区财政安排633万元。
(三)筹集方式。婺城区财政、金开区财政应将承担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金开区财政应于每年6月底前足额上缴至婺城区。
三、资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
1.以水源保护、生态保护为优先,保障功能区水质维持在Ⅱ类及其以上标准;坚持功能区萎缩化管理,推进婺城区生态移民工作;
2.注重绩效,以普惠制补助为主,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科学规划,以环境保护与适度发展相结合;管理、维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不减少其他资金对功能区的投入;
4.公开透明,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1.水源环境保护补助
(1)乡镇区域补助。按功能区范围内莘畈乡、塔石乡的集雨面积每亩3.5元、每人109元的标准确定年度水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功能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河道保洁、生态公厕保洁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村庄绿化、视频监控建设运维等水源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2)水库区域补助。水库隔离网以内陆域卫生保洁由水库管理单位(莘畈水库管理处)负责,资金按库岸长度每公里补助0.6万元;对于视频监控、隔离网运维、库面巡查检查、水质监测,以及水库增殖放流等常规工作,按照莘畈水库汛限水位时库面面积每亩70元标准进行补助。
(3)生态安葬补助。对于进入公墓安葬的新坟,每穴补助2000元;对拆除明显存在的散坟并恢复原状的,每穴补助2000元;开展树葬或者骨灰堂(墙)等新型生态安葬的,每穴补助4000元。
2.公益性补助
(4)生态公益林补助。功能区范围公益林在省政府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亩·年补助。
(5)村级公益事业补助。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缴纳额度给予每人每年960元补助;其中60周岁以上老人再按41元/人·月的标准增加补助。对进入功能区及移民安置小区举办的居家养老照料中心人员,按实际供养人数给予135元/人·月补助。属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和移民回迁人员不享受该项补助。
(6)护水巡查执法补助。有关单位建立护水巡查队伍的,按照乡镇集雨面积每亩3.6元标准确定总额,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配。
3.生态移民补助
(7)生态移民补助。功能区范围的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婺城区政府有关规划,统一实施生态搬迁,对户口迁出功能区且老房子已拆除(含被收归政府)的搬迁农户,在其他补助政策基础上,按人均2万元给予移民补助,移民回迁人员不享受该项补助。
4.其他必要经费补助
(8)其他必要经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对于功能区保护宣传、规划编制、水质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审计审价、生产发展、生态保护、基础性建设等,以及有关乡镇、单位对功能区进行综合管理的,由区水务局协调实施,根据业务实际给予必要补助。
(三)资金禁止使用情形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各种奖金、津贴补助,其他与功能区保护不相符合支出。
(四)资金拨付
当前年度资金测算基础数据以上一年度末数据为准,功能区各乡镇、各相关单位需在当年度1月底前完成数据上报至区水务局。除其他必要经费补助外的常规补助资金,由区水务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给有关乡镇单位。移民补助资金按照实际移民人数人均2万元进行补助。由于资金拨付存在时效性,对于生态殡葬等特殊亟需的补助,各个乡镇政府可以统筹资金使用,从功能区相关生态补偿资金中应急使用。功能区各乡镇、各单位的公益性等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区水务局报告使用进度。
四、强化村级协同
功能区行政村(自然村)和群众要积极拥护和参与水源保护工作,对于不按各级政府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甚至污染水源环境的,对个人可以暂停当年度村级公益事业补助发放,对行政村(自然村)可以暂停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再予发放。拒不整改的,对个人可以取消当年度村级公益事业补助发放,对行政村(自然村)可以取消年度补助资金发放。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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