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730899898X/2026-1010673280

  • 发布机构:

    婺城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6-09-08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婺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9-08 来源:区财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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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为建立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政策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60号)、《金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金财资产〔2025〕92号)。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金华市婺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分9项内容,包括管理范围和原则、管理机制、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资产评估、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其他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金华市婺城区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完善管理范围。一是将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数据资产等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二是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三是明确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主体责任。一是明确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制订,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二是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资产内控管理制度,负责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一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解读人:蒋璐婷
    联系方式:0579—8235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