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简要问答
(一)哪些小区可以组建物管会?
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未能按照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已经划分物业服务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经换届选举未能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二)物管会由哪些人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为5至11人的单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在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中确定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应当为后续交付房屋的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房屋交付之日起30日内进行增补。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注销等原因致使无法联系上或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参与的,建设单位可以不指派代表参加。
(三)哪些人不能当业主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业主代表: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2.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的;3.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上访的;4.利用黑恶势力干预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5.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6.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的;7.不按规定或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分摊费用的;8.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9.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四)组建流程大概有哪些?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筹备,成立资格审查小组;2.发布组建公告;3.推荐业主代表;4.公示推荐情况;5.产生建议人选;6.公示人选名单;7.决定成员名单;8.公布成立决定;9.备案同步抄送;10.刻印章开专户
(五)物管会具体管什么?
1.负责培育增强业主自治意识,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物业服务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3.业主大会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大会履行职责,并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六)如何开会、怎么决策?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且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应当本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且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委员同意并签字确认。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公示十个工作日。
(七)其他内容有什么?
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最多再延6个月
违规处理:决定违法违规,街道可责令改正、直接撤销
成员罢免:不履职、违规、失信、欠缴费用等,可被免职
解散条件:正式业委会备案后,物管会自动解散
交接要求:10天内交资料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