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涉老“食品”“保健品” 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日期:2025-09-26 15:40:40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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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暨“银发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聚焦涉老“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领域,重点围绕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欺诈销售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金华市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5年7月25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组织观看视频、悬挂广告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将仅具“抗疲劳”等保健功能的“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虚假宣传为具有治疗肠胃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防癌”功效;对其销售的“东方生命源低频磁脉冲治疗仪”,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宣称其可“适用于13种疾病的辅助治疗”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恶劣,其将保健品、医疗器械虚构成“包治百病”的神药,直接误导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延误正规治疗,轻则损失钱财,重则危及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金华市婺城区某臻选食品商行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8月27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婺城区某臻选食品商行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其建立的13个微信群,长期发布产品信息,将“(雪清酶)地龙石斛片”“党参茯苓凝胶型特殊膳食”等普通食品,直接宣传为具有“溶栓降脂、活血化瘀”“调理消化不良、健脾祛湿”等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利用微信群组建的“信任圈层”,将食品鼓吹成药品,精准针对老年人群体进行欺诈。该行为不仅骗取老人钱财,更严重的是诱导患者替代正规治疗,极易导致病情恶化,对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8月27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面向老年人的讲座中,使用上游供应商提供的PPT,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甘脂慷”(运动营养食品)进行宣传,宣称该产品具有“抗炎、修复细胞、降血脂、增强肝脏代谢”等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对专业术语的陌生感,用“高科技”名词包装普通食品,在封闭的讲座环境中实施“洗脑”式营销,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该行为虚假放大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并无治疗效果的产品,延误疾病诊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5月28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婺城区某食品商行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行编造“正确喝奶的方式方法”,宣称在不同时间饮用羊奶配不同食物可治疗便秘、三高、心脏病等疾病;同时,当事人虚构“金华某科普教育基地”及“某科学补硒组委会”,制作并颁发虚假的“宣传大使”荣誉证书,并悬挂“全民补硒 刻不容缓”横幅制造焦虑,以此推销产品。当事人通过编造伪科学理论和虚构权威机构,双重欺诈老年人,不仅牟取非法利益,更严重损害政府及科研机构的公信力,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健康知识传播环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金华市婺城区某健康管理服务部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及广告引证内容违法案

2025年8月28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婺城区某健康管理服务部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及广告引证内容违法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群内发布“脂肪瘤一个月可以完全消失”“对糖尿病有奇效”等虚假案例,并对经营的“膳之本”固体饮料使用“21万目”“可解毒”等无法提供来源的数据进行宣传。当事人在社群内编织治愈谎言,利用老年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将普通食品吹嘘成“神药”,性质极其恶劣。此类谎言直接延误患者治疗,虚假数据严重误导消费者认知,社会危害性大。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行政处罚。

六、金华市婺城区某保健食品商行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8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婺城区某保健食品商行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多块介绍冬虫夏草功效的KT板并播放相关视频,但其实际销售的“百奥牌奇滋宝菌丝胶囊”、牙膏、蛋白粉等产品成分仅为“蝙蝠蛾拟青霉素菌丝”或“蛹虫草提取物”,与冬虫夏草有本质区别。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暗示其产品含有冬虫夏草成分并具有相应功效。当事人利用名贵中药材的声誉“挂羊头卖狗肉”,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误导消费。该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导致消费者以高昂价格购买廉价替代品,牟取暴利,严重破坏市场公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