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批后公布

日期:2025-09-11 09:50:56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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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已获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金政函〔2025〕50号),现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一、总则

本通则适用于婺城区(不含金华经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

二、控制线传导

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依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落实基本控制线和其他空间控制线规模、布局及管控要求,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风景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村庄建设边界以及基础设施控制线等。各类空间控制线应严格按照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控。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91.06平方千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405.38平方千米。落实村庄建设边界29.36平方千米。落实历史文化控制线3.49平方千米。

三、指标管控

传导落实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指标传导要求,明确规划期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指标。

四、分区准入

依据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以及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四类分区实施用途管制。各用途分区的规划管控要求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对该区域控制线、功能、布局、指标和名录“五位一体”的传导规定,并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要求,制定各分区内允许、限制、禁止各类建设项目的准入规则。

落实农田保护区94.45平方千米。落实生态保护区392.36平方千米。落实乡村发展区29.63平方千米。落实其他规划用途分区525.24平方千米。

五、用地规划指引

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基础设施、乡村产业等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金华市及婺城区村庄规划建设有关规定。

1.农村居住用地指引

农村居住用地布局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等原则,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分类和布点要求,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农村居住用地建设标准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国家、浙江省、金华市及婺城区农民建房有关规定的标准。

2.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引

各类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应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定位和需求进行差异化配置;乡村三产融合用规模应统筹考虑本地农业农村资源规模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用地规模。

各类设施用地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3.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指引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要求,落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各项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要求和项目安排。

六、附则

本通则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上位规划的要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则中涉及的重要管控线、用途分区、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数据以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稿为准。

本通则中涉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要求的可以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如后续金华市出台相关统一规定的,按市级统一要求执行。


附表:规划要求设置一览表

项目类型

用地性质

具体建设内容

用地面积

四至坐标

建筑高度(层数)

建筑退距

停车位

配建要求

主要出入口

农村住宅

农村宅基地

村民住宅

-

-

农村公服设施项目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农村公用设施项目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中小学用地

小学

幼儿园用地

幼儿园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卫生院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养老院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乡村产业项目

工业用地

农村一二三产融合项目

○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

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快递中转点

-

基础设施项目

交通运输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

-

公用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

-

排水用地

小型农村污水处理池

-

供电用地

村配电房

-

-

通信用地

通信基站

-

-

环卫用地

垃圾收集点

-

-

公厕

-

-

水工设施用地

村级水闸、水电厂房

-

-

公共空间项目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公园绿地

小型农村公园

-

广场用地

健身广场

-

注:●为一般应设置,○为可以设置,-为可以不设置。


附表: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用地类型

具体建设内容

土地利用情况

新增建设用地

存量建设用地

改变用途

使用原用途

扩建

改建

农村宅基地

村民住宅

较大规模的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农村社区服务站以及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中小学用地

小学

×

幼儿园用地

幼儿园

×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卫生院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养老院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工业用地

一、二类工业用地

村庄建设边界内

×

村庄建设边界外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农产品初加工、零星产业用地

×

×

×

村集体工业用地

×

×

×

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快递中转点

×

交通运输用地

城镇村道路用地

村道

社会停车场用地

景区停车场

小型村用停车场

公用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排水用地

小型农村污水处理池

供电用地

村配电房

通信用地

通信基站

环卫用地

垃圾中转站

垃圾收集点

公厕

水工设施用地

村级水闸

水电机房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小型农村公园、健身广场

注:√直接以“通则”为规划依据,+需补充编制重点地块图则后作出许可,×不适用“通则”。改建包括重建、翻建,不扩大面积、高度的改建。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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