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40条,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经营特点,结合近年来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明确各级登记机关具体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发展阶段、行业类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二、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
(一)明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细化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三)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
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三、优化登记服务
(一)便利跨区迁移
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为个体工商户迁移提供便利。
(二)规范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三)细化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转型为企业程序规定
(1)明确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转型为企业的方式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细化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3)明确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转型为企业后的法律效果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延续。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登记机关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并将变更登记日期、转型后企业相关信息等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健全退出机制
(一)完善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
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销时应当提交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承诺书。
(二)增设个体工商户另册管理制度
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