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73685798XB/2025-5335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服务对象:

    农民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新狮街道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 发布机构:

    新狮街道办事处

  • 文件字号:

    新狮办〔2025〕2号

  • 成文日期:

    2025-06-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GWCD99S-2025-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新狮街道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日期:2025-06-25 15:34:49 来源:新狮街道 浏览量:​ 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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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婺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 监督责任主体。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配足配强专职农经工作人员和财务代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管理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使用者和管理者,要按规定设立集体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专职专岗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完整。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实行委托代理制。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委托代理制,由村级组织委托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农村集体“三资”业务;独立核算的村属企业(公司、市场)一并纳入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八条 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综合预决算应包含办公费、干部报酬、误工标准、村民福利等方面内容。重要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应提交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审核备案。对于超过预算收支应及时追补或修改预算方案并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审核备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应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九条 “非现金”收支结算制度。村集体收取的所有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资产资源发包或租赁收入及其他往来资金等,由交款单位(或个人)通过转账方式缴存至村集体银行账户。社会捐赠资金需收取现金的,由村报账员收取并在当天缴存村集体银行账户,当天来不及的必须在第2天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严禁收取的现金截留不存或以收坐支村级财务实行实报实销,取消村集体备用金和备用金外资金,村集体所有支出均由银行转账或“村务卡”支付,实行“非现金”结算。涉及小额多人(100元以下),经“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审核同意,根据已按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的票据金额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或经办人)代为支付。

    推广村级基本账户收款扫码模式。

    第十条 村级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并报“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备案管理,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闲置的专用或临时账户清理注销。村级以下的自然村、生产队资金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印章和U盾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三资”会计代理机构管理,法人章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各村银行结算账户网银复核盾和录入盾分别由“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和村保管,U盾必须本人操作,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操作。

    第十二条 村级资金存放。全面推行村级资金协定存款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对于闲置且短期未用的村级资金,经所在村两委综合评估分析后,采用定期存款模式,实现村级存款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村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消防等突发紧急事件可统一安排快餐,各部门在村社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村干部公务出差交通费从严控制、伙食费定额补助、住宿费限额报销。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使用自备车辆的,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金华市区(金东区、婺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报销餐费和住宿费,市外住宿和就餐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超过标准的,一律由本人承担;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确需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出考察学习原则上自行组织,不得将考察活动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因特殊原因确需委托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外出的,报销时必须附原始票据及明细清单等材料,不得只凭旅行社发票报销。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费用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格实行报刊订阅“限额”制;不得以党日活动经费、过节费、通讯费等名义向党员发放钱物;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村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高消费界限由街道审核确定。活动经费预算需事前报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资金审批

    (一)实行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执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1万元以上(含1万)的支出,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村上联审联签后,由街道联村干部审核签字,签明“经集体研究同意”字样,并附会议记录;5万元以上(含5万)的支出,须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凭证上签明“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字样,村上联审联签后,由街道联村干部和联系领导联审联签50万以上(含50万)的支出,需街道班子会研究审议后支付

    (二)“三资”代理中心前置审核。为减少因审核不通过引起的中途退件,村级资金支出提交后先由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前置审核,重点查看票据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依据是否充分等,经街道农经员复核确认后,再由村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书记(社长)联审联签。

    (三)规范支付流程。有效支出凭证和附件(注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扫描上传至纪委“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并发起申请,推送至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

         完成联审联签      通过银企直联(或普通网银)线上支付。

    (四)代收代付资金。对于上级部门或第三方单位通过村级支付且金额明确、用途清晰、收款方指定的代收代付资金,无需提交村集体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票据交接与管理

    (一)票据交接。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应每月同街道“三资”会计代理机构交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和监委会主任签字。凭证交接时填写“原始凭证移交单”一式两份,由“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和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各自留存。代理会计要认真审查每张票据与系统扫描件是否一致,检查无误后在每张票据上加盖付讫章。

    (二)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及《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为村级财务有效收入凭证。《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到“三资”会计代理机构领取《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每次限领一本。街道“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应建立《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领用、交回、验收的登记制度。《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必须连号使用,年末对已启用而未用完的收款收据应剪角作废,不得跨年度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时,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定点零星采购的物品,单张票据额度不超过500元,可按月或按季结算,并附经采购人签名的物品采购清单。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仅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特殊情况需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附相关说明。

    (三)票据保管。街道“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应建立“村会计资料档案室”,集中保管期3年,保管期满返村保管,办理移交手续,登记移交清册。村级组织应相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设施、设备,明确专人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存放。财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满30年,如需销毁,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街道批准,并派人监销,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股份分红。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且两者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股份分红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向社员公示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提交街道审核,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其他村民福利根据各村集体经济基础,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写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村级债务管控。严格执行《婺城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婺区农〔2020〕107)号文件,实行村级债务红、黄、蓝三色动态管控,制订债务削减计划,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新增债务需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策,蓝色及以上等级村应报街道审批;黄色及以上等级村不得实施集体经营性收入股份分红;红色等级村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经营性项目、财政全额拨款项目除外),避免因项目建设造成村级负债不断攀升。

    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高息借款;严禁以牺牲集体利益作为条件向私人借款;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严禁举债兴建公益性项目。确需举债建设非财政全额补助公益性项目或因上级重点工作推进等特殊事项需村集体贷款的,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街道党委政府班子会研究确定。

    鼓励村集体实行“随借随还”借款机制,以村集体现有存量借款为基数,三年为一个授信周期,在授信周期和借款额度内实行“随借随还”,村集体可根据需求灵活借款或还款,进一步减轻村级利息支出。

    第十八条 村级债权催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村两委为收缴责任主体,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应收尽收,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对债务人因破产、死亡、失踪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做好坏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属于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责任人已离任的,实行责任追溯制度。

    投资或出借村集体资金的,应当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请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应当说明投资或出借村集体资金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九条 留用地补偿资金使用。为被征地村安排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自然村、生产队)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均应列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可采用年综合折旧率10%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结转。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结转形成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固定资产“纸质+电子”双登记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专管员(报账员)负责。电子登记在农村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情况、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做到更新及时、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并及时在公开栏内公示公开。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一般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入账;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1万元以下的,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处理;1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和街道备案后,方可核销调账。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合理利用村级闲置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做好集体资产的出租或发包工作,签订规范的书面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每年12月底前上报合同履行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村集体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因年限过长、功能丧失或严重损坏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固定资产报废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街道“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备案。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折价转让给可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并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源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名称、位置、面积、开发利用等情况信息。

    村级以下的自然村、生产队所有的资源,一并纳入村集体登记,所有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各级资源产权界限,避免产权不清。

    实行租赁经营的其他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租赁资源的用途、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集体资源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源进行清查核实,一般每年清查一次,于12月底前上报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 资源开发和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定资源开发方案,报街道审核,再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

    第五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工程项目拨款,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使用,并规范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决策。村级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评估可行性、必要性,并立足于村集体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征求各方意见,进行集体决策。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经过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联村干部列席,形成会议纪要;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将决策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项目招投标。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区、街道有关制度执行,实行分级招投标,凡工程项目预算达到规定数额的须到相应平台进行招投标;60万元以下的村级小额工程项目按照《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和《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直选包和竞争性发包操作指南》执行,招标结果同步在所在村公开栏予以公告,如小额超市不能满足该项目,可另行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除项目主体工程外,项目涉及的咨询、设计、地勘、监理等环节,总金额如在3万以下的,可以由村委会经过市场询价后自行选取,3万元(含)以上的可以采用区、街道的年度入围企业,也可按照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自行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监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强化工程立项、招投标、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变更造价。 项目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且金额5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增加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签订补充合同;限额以下的项目变更造价,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结算。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开展工程自检并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由村级组织村两委、项目监督小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须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七条 工程款项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付款方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工程款项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村社工程项目招投标联审表;2.工程款项支付进度表;3.税务发票;4.招标(或直接发包、劳务发包)公告、中标通知书或抽签结果报告、成交确认书等资料(须街道交易中心盖章);5.合同(协议)书,提供主合同及附属合同与工程支付相关的页面;6.验收合格报告(参加人员签字);7.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10万元及以上项目),提供正文和审定页;8.民主决策记录(巨大额资金支出需提供社员代表会议记录);9.工程款支付证书(若有,由监理单位出具);10.工程项目造价变更审核表及补充合同(若造价变更超过规定限额需提供)。

     

    第六章  集体产权交易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标的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服务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和区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处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100 万元之间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策后,进入街道平台交易10万元以下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策后,由村级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或进入街道平台交易

    预算0.3万元—5万元(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采取公开招投标、询价比价、自行采购等形式,由村级组织采购;预算5万元—10万元(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村级组织招投标;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采购,须经党员会议审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进入街道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第三十九条 书面合同签订。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租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须经街道“三资”会计代理机构鉴证盖章,村、街道各留存一份。村集体店面、厂房、仓库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 5年集体土地、林地等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 15年对一次性投入较大且收益回报期较长的项 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提交街道班子会议通过后,可适当延长合同期限。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沙场沙滩、采石场等使用权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依照资规、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建议租期三年以上的合同约定租金上浮比例。

    第四十条 合同款兑现。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按合同要求逐期清缴,到期合同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续包工作。

     

    第七章  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十一条 村级重大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三)村级财务预决算、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金出借;

    (四)道路、桥梁、水利等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

    (五)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置,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

    (六)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村级收益分配,村安置房分配、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人员的确定;

    (八)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九)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村级重大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五议”指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指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

    对需要审批的村级重大事项,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街道和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所涉及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第八章  集体用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级误工标准。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村干部在村级公务活动中,不得从村集体领取各类补贴(含劳务误工)。其他村干部从事村集体事务及村民从事劳务的误工工资标准,由各村通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确定,并报街道“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备案。村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不再享受各类误工补贴。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严禁将村务联席会议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安排为临时用工内容下列情形不得登记务工(误工):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村干部;党员每月主题党日活动、公益义务劳动及党员组织生活会;组织会议或活动的单位已支付误工补助;上级有固定补贴人员的本职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用工情况开展常态化督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村级用工库。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村级用工(普工)库,用工库通过个人报名、村级审核后组成,原则上用工库名单每年调整一次,报名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并胜任本职工作,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或长期居住本村人员优先。用工库人员确定后,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四十五条 建立用工登记制度。用工库人员采用轮流用工制,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到岗的自动跳转,态度敷衍、劳务不勤勉的人员经民主决策后从用工库剔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设簿登记,按月或按季对用工情况公布结算,支付误工工资必须附有误工清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九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提升资产专管员(报账员)队伍。每村设一名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根据需要也可另设一名实物保管员。

    (一)实行任职回避。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二)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调整。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新任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人选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具备相关财会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3.基本固定在本村生活,能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列入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人选;已担任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的应予以撤换:

    1)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年龄、计算机应用或身体原因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连续三次、累计六次无故不到街道“三资”会计代理机构报账的;

    4)发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

    5)因主职干部变动需要回避的。

     

    第十章  合同管理与会议记录

    第四十 合同签订村班子对发包(采购)项目意见统一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拟定合同初稿,经农村法律顾问、街道审查后,根据额度与项目一起提交相应会议民主决策。

    第四十 合同管理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三资代理中心各执一份。合同签订一周内,及时录入“浙农经管”系统。合同原件统一归档、登记造册、专人负责。

    第四十 合同履行村集体要及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约定时间收取、支付合同款,经营性(资源性)资产不得改变约定用途,对未及时收取的承包款要加大催缴力度,确保村级债权应收尽收。

    五十 会议记录要求会议记录本统一使用区民政局下发的最新版本,村集体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内容,要求字迹端正、清晰,内容应完整、规范主要包括会议议题、发言内容、表决事项、表决情况、表决签字等。发包(采购)项目应讨论记录项目背景、项目金额、资金来源、发包(采购)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会议记录结尾要标注“本次会议结束”字样。

    五十一 会议记录管理会议记录不可乱涂乱改,严禁在会后随意添加支付事项、拼凑会议内容等会议记录应归档专人保管,防止随意放置导致被篡改或丢失。

     

    第十  公开与监督

    五十二 公开内容与时间。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

    (一)村级日常性财务收支等情况,每月10日前公开;

    (二)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等情况,每年清查后,于次年1月底前公开;

    (三)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等情况按实际随时公开;

    (四)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按实际随时公开;

    (五)经济合同订立、土地征收征用和各项补偿费情况、返还留用地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分配情况等按实际随时公开;

    (六)各类承包款、集体资产出租租金等各类应收款逾期未交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随时公开;

    (七)涉及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三资”管理事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当公开的管理事项,按实际随时公开。

    五十三 公开方式。采取“线下+线上”双公开模式,线下定期在公开栏张贴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党员会(代表会)公开唱账;线上通过微信小程序(二维码)、浙政钉、村婺通公开电子财务,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十四 民主监督。各村必须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检查和监督财务执行及其公开情况,并向街道“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反馈财务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和群众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当及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十 民主理财。各村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公布理财结果,并组织合同兑现和清收到期的各种欠款。

    第五十 事前审核。对村级上传到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的各类票据及附件,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事前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清楚、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规的不予受理报账。

    第五十 审计(巡察)整改。街道按照农村财务审计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对农村财务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街道应当督促被审计(巡察)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巡察)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十  责任追究

    第五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    

    第五十 本制度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尽事宜按婺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制度有关内容如与上级最新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1.村级学习考察审批表

              2.村(社)大型活动报批表

              3.乡镇(街道)村(社)资金额度备案表

              4.村(社)年度普工库人员登记表

              5.村(社)年月误(务)工登记明细表

              6.村(社)年月(季)误(务)工结算清单

              7.村(社)工程项目造价变更审核表

              8.  村(社)工程项目招投标联审表

    9.村(社)商品或服务采购申请表

    10.村(社)商品或服务采购验收单

    11.工程款项支付审批表

    12.婺城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资金申请审批表

    13.新狮街道村社财务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开支审批单

    14.农村经济合同协助审查意见表

    15.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九不准

    附件1-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