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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快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金华市快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婺市监罚告〔2025〕 290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通过在婺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婺市监罚告〔2025〕 290号)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金婺市监罚告〔2025〕290号
金华市快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4月2日,我局收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婺检行公建[2025]9号)。建议书内容显示:该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部分用于转卖以及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市场登记主体营业执照未依法注销,该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盛杰、舒海昊开设金华市快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艺公司),公司经营网络平台直播业务,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公司在其运营的快手平台直播间开展虚假抽奖直播,以手机、“万能卡”等奖品吸引直播间观众刷礼物参与“砸金蛋”“抽红包”抽奖,实际则由主播、运营在幕后控制抽奖结果,以此骗取观众财物,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总计29万余元。2024年11月18日,盛杰、舒海昊等人被法院依法判决,截至目前,金华市快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金华市快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我局管辖区域,2025年4月21日,我局根据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婺检行公建》【2025】9号要求,对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八一北街296号欢颜大厦1203室的金华市快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无人经营,查无下落。因无法联系到经营者盛杰,检查全程由婺城区城西街道中山路社区网格员徐俊辉全程陪同。2025年4月23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8月,被告人盛杰、舒海昊开设金华市快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艺公司),公司经营网络平台直播业务,盛杰、舒海昊各自占股50%,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并招聘人事、主播、直播运营等多名员工参与公司直播业务。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经盛杰、舒海昊商议,决定在公司运营的快手平台直播间开展虚假抽奖直播,以手机、“万能卡”等奖品吸引直播间观众刷礼物参与“砸金蛋”“抽红包”抽奖,实际则由主播、运营在幕后控制抽奖结果,以此骗取观众财物。诈骗所得收入扣除快手直播平台51%的分成及税点后,公司分得16%,主播、运营各分得 30%、3%左右的提成。经查,盛杰、舒海昊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总计29万余元,经抽样取证,姜醒等10名被害人在快艺公司经营的直播间刷礼物参与抽奖被骗,损失金额达3万余元。2023年12月以来,被告人盛杰、舒海昊为维持快艺公司运营的虚假抽奖直播间人气,从而进一步增加直播间收入,将多部淫秽视频提供给公司主播罗从冰、陈俊杰等人(均另案处理),再由主播将淫秽视频通过微信、QQ 等聊天软件发送给直播间观众。被告人舒海昊、盛杰对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该院认为,被告人舒海昊、盛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舒海昊、盛杰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舒海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盛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4年12月27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该公司被我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金婺市监异入〔2024〕第316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涉嫌刑事犯罪,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晨,徐武均 联系电话:057989172667
联系地址: 金华市婺城区青春路152号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