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废止|商品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怎么办?

日期:2025-05-23 16:50:1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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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优化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通知》正式施行,明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原已登记核发的《市场名称登记证》自动失效,这意味着《市场名称登记证》不再使用。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相应设施和市场综合服务,实施市场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合法固定场所。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提供场地、设施,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经营主体。

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所在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有关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和场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有以下新变化:

1.关于市场开办者的要求:

对于新办市场开办者,应当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建议办公司制企业法人,名称的行业表述规范为“市场管理”,经营范围首项应选择“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如果后续不再从事市场经营业态,应当变更执照名称和经营范围(或者注销)。

对于存量市场开办者,原来已经以企业法人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市场开办者,经营范围应当增加“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名称可不变。原来以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市场开办者,应按新要求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2.关于场内经营者名称的要求:

新办场内经营者执照名称将为标准规范的一般个体户(企业)名称表述,不再选择市场个体户,名称不再标注“XX市场”。

存量场内经营者执照继续使用,名称不做强制规范,后续如需变更相关内容,需提供相应材料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