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企业:
现向各企业征求《婺城区涉企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的请于5月9日17:00前将意见反馈至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联系人:周小婷 联系电话:(0579)82022056
附件:1.婺城区涉企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婺城区涉企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监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婺城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婺城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检查部门”)对企业开展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行政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区登记注册或实际经营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二)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三)信用导向,强化结果应用;
(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区司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分级分类标准和调整
第六条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行业风险、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要求、投诉举报、历史违法违规记录等因素,将企业划分为以下四类:
A类(低风险企业):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行业风险较低的企业。
B类(一般风险企业):信用较好、近三年存有轻微违法违规记录、行业风险可控的企业。
C类(较高风险企业):信用一般、近三年存在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行业风险较高的企业。
D类(高风险企业):信用较差、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重大风险的企业。
第七条 建立企业分级分类动态调整机制:
(一)定期评估: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至少开展1次企业分级集中评估,结合日常检查、信用修复、投诉举报等情况更新企业等级。
(二)即时调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法案件或信用状态突变时,应在30日内启动等级重新评定。
第八条 等级动态调整按以下规则开展:
(一)升级条件:C级企业连续1年无新增违法记录且完成整改的,可升为B级;
B级企业连续2年符合A级标准的,可升为A级;
D级企业整改验收合格且6个月内无同类问题的,可升为C级。
(二)降级情形:A级企业发现隐瞒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降为D级;
B级企业1年内发生2次以上轻微违法的,降为C级;
C级企业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降为D级。
第三章 检查规则与程序
第九条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检查:
(一)对A类企业,归入“无事不扰”白名单,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B类企业,归入“无感监管”名录,压减检查比例和频次,集中精准执法,主要采取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三)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对D类企业,归入“重点监管”名录,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根据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已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的行政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等问题线索开展的监管;
(三)根据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检查计划抽查到的对象;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特殊情形。
第十一条 除现场检查外,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网络监测、系统监测等途径实施非现场检查;
(二)采取书面检查措施;
(三)其他可行的检查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应当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互联网+监管”平台)上开展,全面实行“亮码”检查,严禁线下检查。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检查事项和频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检查申诉机制,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司法局或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和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定期开展涉企检查专项督查,对违规检查、过度执法等相关问题线索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和婺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细化制定本行业的分级分类检查标准和制度。